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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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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号


案由


当事人


告知

事项

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为提高送达效率,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以发送方设备显示发送成功视为送达。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审查、执行程序。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变更后的送达地址。有关送达的法律规定,见本确认书后页。

送达地址及方式

确认送达地址

(如有指定签收人请注明)


手机号码


是否接受

电子送达

□是

□否

□手机:

□电子邮件:

□其他:

受送

达人

确认

我已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了上栏送达地址,确认了上栏送达方式,并保证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是正确的、有效的。如在诉讼过程中送达地址发生变化,将及时通知法院。

受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送达地址有关事项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等,现将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法院专递的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

2.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3. 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二、法院专递的法律效力

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

经受送达人同意,本院将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电子送达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即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四、电子送达的法律效力

以法院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电子送达的使用说明

如受送达人同意接受电子送达,需向本院提供手机号码,该手机号码将用于接收法院以短信形式发送的电子送达诉讼文书签名码。签名码为身份确认码,受送达人可以凭立案时预留的证件号和签名码签收电子诉讼文书。

为方便受送达人接受送达,本院提供互联网和手机APP终端推送电子诉讼文书服务。受送达人可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或者手机APP终端项下的“文书签收”栏目签收电子送达的诉讼文书。

六、送达地址的提供或者确认

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该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七、送达地址的推定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八、法律后果及其除外条件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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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吴梦真)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政案件。被告人因伪造材料获取社会保险待遇,最终被要求依法返还。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某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作为申报单位,向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办理张某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该局经审核作出《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后该局接到张某涉嫌档案造假、违规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举报,经调查后认为张某存在欺诈骗保违规情形,进而作出《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告知如下:1.自即日起撤销对张某作出的退休审批表核准手续;2.2023年8月起停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请在收到本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违规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张某申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的档案材料中存在伪造的证明材料,张某在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情况下领取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且根据张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况,张某亦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尽管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是办理退休的申报主体,但张某是使用伪造材料获益的主体,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的相对方应当为实际获取社会保险金的一方,故该局作出被诉告知书,要求张某退回已经领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剥夺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无不当,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依法筹集、用于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求的专项公共资金,具有鲜明的公益性和社会共济性。其稳定运行是社会保障制度有效性的根基,直接关系全体参保人的合法权益。任何通过伪造材料、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社保待遇的行为,均构成对公共财产权的侵害,直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的初衷,也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

本案中,张某使用伪造的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经历材料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骗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客观要件。

法院经严格审查后,依法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不仅是对张某个人伪造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否定,更有助于维护社保基金的管理秩序和安全稳定。

法院提醒,社保待遇的申领须以真实、完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前提,社保领域“骗保必究”是法律红线。虚假申报不仅导致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诈骗罪,面临刑事追责。

编辑 刘倩 校对 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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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随机购买12种未标注任何添加剂的预包装牛羊肉,经检测其中7种含有食品添加剂——

“原切”牛羊肉,咋检出添加剂?(来信调查)

编辑同志:

近日,在网络平台上购买了一款原切肥牛卷。收到货后不像是原切牛肉,颜色发白,煮出来浮沫很多,和往常买的不一样,怀疑里面有添加剂,在网上搜索后发现有不少消费者质疑是调理肉。其实,消费者只能凭经验判断肉质好坏,是原切肉还是调理肉,需要专业检测才行。希望这个问题得到关注。

湖北武汉市 王女士

一段时间以来,不少读者网友来信留言,反映自己所购买的预包装牛羊肉存在质量问题,在形态、色泽、口感上都有些“奇怪”,怀疑并非原切肉,而是添加过东西的合成肉或调理肉。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记者根据读者网友反映的问题展开调查,一探究竟。

12种预包装牛羊肉经权威机构检测,7种含有食品添加剂,其中2种超出“调理肉”的国家标准

今年2月,记者在天猫、抖音商城等平台线上购买了5种预包装牛羊肉,在盒马鲜生、物美超市等北京线下平台购买了7种预包装牛羊肉。

查看这些牛羊肉的外包装可以发现,有的标有“原切”字样,有的只写有“羊肉卷”或“牛肉卷”,均没有标注“调理肉”的字样。查看配料表可见,大部分仅标注“牛肉”“羊肉”,有些为“冷冻去骨牛肉”“羊肉、水、沙葱”“去骨牛肉腹肉片”等字样,均未标注任何食品添加剂成分。

记者将这12种预包装牛羊肉通过顺丰冷链物流寄送到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中检科(上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测。经过15个工作日的检测,记者收到了盖有“中检科(上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专用章”的12份检测报告。

结果显示,其中7种含有食品添加剂,包括焦磷酸盐、焦磷酸钠、三聚磷酸盐、三聚磷酸钠等磷酸盐类。分别是:在抖音商城购买的安徽浩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肴老板”原切肥牛卷,在天猫平台购买的梁山县喜来客食品有限公司分装的“大希地”原切肥牛卷和上海橙逸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肉管家”巴西菲力,在物美超市购买的内蒙古恒都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恒都”精选肥牛卷和河北燕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伊盛”原切羔羊肉卷,在盒马鲜生购买的河北燕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聚宝源”草原肥牛片和正阳牧歌牛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精选肥牛卷。另外5种产品未检出。

“根据规定,原切肉属于鲜冻肉,不允许添加任何食品添加剂。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相关规定,调理肉等预制肉制品允许使用磷酸及磷酸盐添加剂的最大量为5克/千克。”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研究员臧明伍说。

值得注意的是,7种检测出食品添加剂的预包装牛羊肉中,有2种磷酸盐总量超过国家标准:一种是“肴老板”原切肥牛卷,磷酸盐含量为9.024克/千克。标签显示,生产商安徽浩达食品有限公司位于安徽宿州市灵璧县,原料名称为冷冻去骨牛肉块,为进口原料。另一种是“大希地”原切肥牛卷,磷酸盐含量为6.343克/千克。标签显示:分装商梁山县喜来客食品有限公司位于山东济宁市梁山县,原料名称为冷冻去骨牛前部位肉,为进口原料。

其余几种,如内蒙古恒都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恒都”精选肥牛卷,磷酸盐含量为4.464克/千克,虽然按照调理肉的标准,添加剂含量未超标,但其配料仅标注“牛肉”,没有标注任何添加剂。

调理肉和原切肉的区别是什么?“原切肉是切下来的整块肉,未经过任何预处理或添加,保留了天然的口感和外观,在切割后仅经过物理分割和包装,不进行任何调味或调理。调理肉以肉类为主要原料,经过初加工后添加辅料和保水、保鲜、护色等添加剂。”中国肉类协会副会长高观说。

专家表示,调理肉和原切肉在外观上是有差别的,但是普通消费者可能难以通过观察来辨别,对于调理肉的一些添加剂,如磷酸盐类需要专业的检测机构才能查证。

以调理肉假冒“无添加”的原切肉,违反食品安全法,过量摄入添加剂对人体有害

这些磷酸盐类添加剂是肉类本身存在,还是人为添加?是有的进口原料已经添加,还是国内生产厂商再加工后添加?

专家表示,肉类本身并不存在这些添加剂,肉类变质腐坏也不会产生,进口商一般也不会对肉类添加这些食品添加剂。

“肉类变质主要是微生物的繁殖和酶的作用,导致肉的颜色变深、表面发黏、弹性变差、产生异味。但肉类变质不会产生磷酸盐,而是会产生一系列的腐败产物,如胺类、吲哚、酸类、酮类等物质。”中检科(上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说。

高观则表示,“进口商一般不会对肉类添加这些磷酸盐,因为海关会对进口肉进行检测。”

明明使用了食品添加剂,却不作任何标注,且添加剂用量超过了国家标准,是否触犯了法律底线?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成分或者配料表以及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贾龙飞说,“第七十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这7种预包装牛羊肉产品,在标签上没有标注食品添加剂,但实际含有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生产厂商是负有责任的。”贾龙飞认为,调理肉标签不规范或者遗漏依法应当标明事项,使消费者误将其认作原切肉,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大量生产销售这样的产品就涉嫌存在以次充好、食品欺诈的故意。

那生产厂商为何添加这些食品添加剂却不标注?高观说:“其实消费者更希望买到零添加的原切肉。调理肉品质不及原切肉,但成本相对较低。以调理肉冒充原切肉,卖价更高,也可以有更好的销路,生产商可赚取更多利润才会这么做。”

那么,添加剂用量超标准会造成什么影响?

专家表示,磷酸盐是目前各国广泛应用的食品添加剂,一般作为水分保持剂、膨松剂、酸度调节剂、稳定剂、凝固剂、抗结剂等使用,添加磷酸盐有助于改善食品的色、香、味、形,保持食品的新鲜度和质量。但过量摄入,对人体有害。“大量摄入磷酸盐可能会导致体内磷酸盐浓度过高,对人体产生一定的危害,包括缺钙、结石、加重其他疾病等。”臧明伍说。

监管部门和商家需扛起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在买到这些假冒伪劣的原切肉后,是否有畅通的投诉渠道,以维护自身利益?记者以消费者身份,将这些预包装牛羊肉的问题向商家进行了投诉,得到了不同的回复——

抖音商城客服以手机短信形式回复“平台将按照抖音内部商家处理规定进行判罚,加强平台的监管力度,提升服务质量,尽量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截至发稿前,记者发现抖音商城依然在售卖“肴老板”原切肥牛卷。

对于“大希地”原切肥牛卷,天猫超市平台客服要求出示商品外包装图片和商品条形码,记者表示在拆封时已经丢弃,平台回复“提供不了外包装图片和条形码照片,无法申请处理方案。”记者进一步表明自己手上有第三方机构的检测报告,平台客服表示会联系供应商进行处理。此后,记者收到短信通知,“可进行退款申请”。

对于“肉管家”巴西菲力,天猫旗舰店店铺客服表示这款菲力是原切肉,如有疑问,需提供相关证明。在记者表示检测出焦磷酸盐等成分时,店铺客服表示,“请提供完整的检测报告,证明报告和下单的牛肉是同一片。我们也会对报告和第三方进行联系核实,确保您的检测具有真实性和法律效力。”

对于“聚宝源”草原肥牛片和正阳牧歌精选肥牛卷,盒马鲜生平台客服则进行了退款操作,并表示“已进行相应记录,后续会统一提供给对应的负责部门,进行评估优化。”

物美超市的客服人员表示,需要提供检测报告,他们才能与供应商进行沟通。“对于我们进货的商品,我们都有相关检测报告,报告合格我们才会上架。”该客服人员说。

“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哪怕觉得拿到手的肉有问题,也不会为了一两袋牛肉再花钱去检测,投诉时就很难拿出相应的证据证明。此外,生鲜类产品超过7天,电商平台一般不再提供退换货等服务,而如果走检测程序的话则时间不会少于7天。这无疑给普通消费者维权增加了难度。”高观说,“同时,由于电商平台只负责销售,当发现产品有问题,电商平台往往会把责任推给供应商。”

网络售假监管难背后还有深层次原因。“一方面,网络售假呈现跨区域产业链特征,从原料采购、包装伪造到电商分销往往有全国性网络,考验产销区的监管部门信息互通和联合执法能力。”高观认为,“另一方面,平台自治与行政监管边界模糊,部分电商平台对商户资质审查流于形式,导致质量安全责任主体难以界定。”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指出,完善禁止对牲畜、禽类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相关规定。同时,对于网络销售的食品,提出要压实网络食品销售从业主体责任,并强化网络销售食品安全问题协同治理。

“《意见》给出了强化食品安全的明确方向,具体包括加强入网销售行为过程管控,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把质量安全关,强化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等。”高观说,“监管部门和经营主体应当将这些具体措施落地落实,以更好保障网络销售牛羊肉产品的质量。”

“监管部门应当强化全链条法律监管与执法力度,通过网格化排查、突击抽检等方式,加强生产源头监管,对食品配料表的真实性进行检测,对供应链上下游建立溯源追责机制,加强对以调理肉冒充原切肉等食品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贾龙飞建议。

专家表示,还应当进一步明确生产厂商的责任,即原切肉制品应明确要求生产厂商标注“原切”并公示配料表;调理肉则必须明确标注“调理肉”并公示配料表,禁止使用误导性表述,或者在配料表中遗漏所使用的添加剂。

与此同时,专家建议利用技术手段提高检测水平。“可以针对禁用物质及添加剂,开发便携式检测设备并下沉至基层市场,结合第三方机构抽检形成双重保障。”高观表示,可以整合全国牛羊肉添加剂使用记录,利用区块链技术实现生产、加工、销售全流程可追溯,为监管部门提供精准执法依据,让消费者买得放心、吃得安心。

还有读者建议,提升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水平和能力。河南南召县读者史洪举表示,应通过制作短视频、图文教程等方法,普及肉质纹理、解冻形态等辨别真伪的方法,提升公众对原切肉和调理肉的辨别能力。此外,还应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通道,建立“一键举报”平台,对查实的掺假行为依法赔偿消费者,维护消费者权益。

本报记者 赵 兵 齐志明 向子丰

(人民网记者黄钰参与采写)

《人民日报》( 2025年03月31日 07 版)

来源: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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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

随着数字化管理普及,企业通过微信群发通知、收回工号、关闭权限等方式变相解雇员工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仅给员工造成心理压力,还会导致员工搜集证据困难。

“收到公司在微信工作群发的减员通知后就被移出群了,这算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吗?”面对突然的“解雇”,刘丽玲(化名)困惑不已。

近日,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宗劳动争议案件引发关注。该市某公司在未与员工协商的情况下,直接在微信工作群发布通知称其“被减员”,随后将其移出群聊。法院判定,该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须支付赔偿金。

被移出工作群、办公系统权限被关闭、被要求交还宿舍钥匙……有员工在无正式通知的情况下,发现自己“被离职”。那么,企业能否以“软性手段”规避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责任?面对“隐性解雇”,劳动者又该如何维权?

“随着数字化管理普及,企业通过微信群发通知、收回工号、关闭权限等方式变相解雇员工的情况时有发生。企业通过‘软性手段’迫使员工主动离职,是为了避免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义务。”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谈自成说。

被“踢”出群聊=被辞退?

“因公司效益不好,经公司研究决定进行减员……薪资考勤及社保结算自通知之日止。”刘丽玲没想到,入职公司时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被解雇时手续亦如此简单,“通知发出后,我就被移出公司微信工作群”。

刘丽玲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裁决该公司向她支付2023年10月、11月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约4.5万元。公司支付了上述两个月工资,并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公司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公司认为,微信工作群发的通知仅为协商意向书,该员工未给予确认,并无法律效力。公司经营困难,依法可以裁减人员,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

那么,用人单位将员工移出工作群是否意味着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呢?

“劳动合同的解除有协商解除和单方解除两种类型。”谈自成介绍,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可以分为过失性辞退、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其中,无过失性辞退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经审理,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丽玲与公司构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在微信工作群发送通知后,双方未就解除劳动关系事宜进行协商,公司直至仲裁结束后才补发工资。因此,通知未提前三十日作出,是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该公司虽主张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员,但其张贴减员公告实际发生在案涉通知发布之后及刘丽玲提起劳动仲裁之后,且公司无法证明减员操作前已履行法定裁员流程,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向刘丽玲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约4.5万元。

拒绝调岗=主动离职?

“微信群解雇”并非个例,企业“隐性解雇”方式多种多样。湖北武汉的李峰(化名)拒绝公司调岗、降薪后,被公司删除打卡权限、撤销公司管理系统权限、移出工作群。

2016年4月15日,李峰与某物业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任职物业服务中心客服管家,合同期限至2018年6月23日。2022年5月,某物业中心分公司成立后,员工的劳动关系转入该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23日。

2023年3月2日,该物业中心分公司人事部门通过微信向李峰发出《人事调整通知单》,对其进行调岗降薪。3月24日,李峰以快递、企业聊天软件的形式向公司发出《拒绝调岗降薪通知单》,明确对公司无合理合法依据的前提下单方降薪的做法不予认可。当月,李峰工资从8600元/月降至6400元/月。

李峰申请仲裁后,公司以李峰“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为由,将其工作地点由武汉调岗至宜昌。

对此,李峰明确拒绝并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公司随即取消其考勤打卡权限、没收其工作手机、撤销公司管理系统权限、移出工作群。

公司称,根据项目业绩及人员需求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及岗位,是公司用工自主权的体现,李峰以消极怠工、旷工方式不到岗上班,已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应视为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公司下达的《人事调整通知书》不合法、不合理。一方面,劳动者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公司岗位调动未事先与职工协商一致,调动的理由、程序缺乏合法性。另一方面,工作岗位由武汉调整至宜昌,工作地点、工作条件及日常通勤变化较大,缺乏合理性。李峰拒绝该调动仍在原岗位打卡不属于旷工。

法院最后判决某物业分公司、某物业中心分公司共同支付李峰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万余元。

企业应避免变相解雇

微信通知、“踢”出群聊、关闭办公系统权限……类似的企业行为算解雇吗?

“变相解雇是指用人单位通过非正式手段迫使员工离职,而非直接出具书面解除通知。”谈自成解释说,“常见行为包括对员工不合理调岗或降薪,迫使员工主动离职;关闭员工的工作系统权限、收回工号等,使其无法正常工作;将员工“踢”出工作群聊、取消其参与重要工作的资格等孤立或排挤行为;通过口头或行为暗示员工‘自行离职’等。”

谈自成告诉记者,如果用人单位仅仅做出了将劳动者移出群聊的行为,并不能直接认为用人单位已经做出了解雇的意思表示。“还应该结合劳动者是否存在被收回办公电脑、取消工作权限等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情形及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停发工资、停缴社保、阻碍劳动者进入办公地点等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进行综合判断。”他说。

谈自成认为,变相解雇往往具有间接性与隐蔽性,即用人单位避免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以规避法律责任,这一做法不仅会给员工造成心理压力,还会导致员工搜集证据困难。

谈自成建议,若劳动者发现自己被变相解雇,应与企业沟通,通过书面形式要求企业出具正式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说明理由,还应保留相关证据,积极维权。

“企业不得通过调岗降薪、取消权限、孤立排挤等方式迫使员工主动离职。”谈自成表示,若企业确需调整岗位或薪酬,应与员工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记者 刘友婷)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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