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产妇李某自怀孕后定期在被告某市妇幼保健院处进行产检,孕程期间检查无异常记录,末次月经时间为2017年4月23日。2018年2月4日10时,李某因“停经41周”入住被告处待产,2018年2月5日,李某出现不规则宫缩,胎心、胎动正常,宫颈评分6分,被告予缩宫素静滴,但因分娩镇痛效果欠佳,被告先后三次予李某行腰椎穿刺给药。在静滴催产素引产过程中,11:38至11:59分李某出现两次胎心减慢,最低至80次/分,12:30李某临产,18:00至18:26分胎心监测提示胎心频繁变异减速,22:00至23:27再次出现变异减速,2月6日3:00,李某某宫口全开,自然破膜,3:30转入分娩1产床,继续给予行胎心监护,3:45上台接生,被告给予李某行会阴侧切,胎头胎肩娩出顺利,3:51胎儿娩出,见胎儿全身苍白、松软,被告立即用吸球清理新生儿呼吸道,面罩加压给氧,同时呼叫新生儿医生(3:53到场),断脐后转复苏台抢救新生儿。患儿因“窒息复苏后1小时9分钟”于2018年2月6日5:00入被告新生儿科,初步诊断为新生儿窒息(重度),患儿入住新生儿科后一直无自主呼吸,经抢救无效,于2月7日15:50宣布临床死亡。
原告李某认为被告某市妇幼保健院存在过错,导致新生儿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且看审判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产妇李某在被告处建档及定期产检,均无异常,胎儿足月分娩,被告医院在李某分娩过程中,明知使用催产素引产风险,在多次出现胎心频繁变异减速,后出现过频、过强宫缩等异常情况下,未进行任何处置,甚至有胎心监测中断、候产记录缺失的情况,被告医院未安排专人看护并观察、记录宫缩及胎心情况,在胎儿频繁出现心律降低及产妇宫缩异常的情况下,被告医护人员应当立即停止缩宫素使用,并及时变更分娩方式。被告医护人员未做任何处理,在李某恳求被告医护人员停止催产素引产行剖宫产终止妊娠情况下,被告医护人员未认真查看、安抚,反而斥责、恐吓李某,也拒绝联系李某家属、及时将病情告知李某家属。胎儿娩出后,被告也未尽到积极的抢救义务,仅在抢救进行了30分钟后才向上级医生汇报,而该上级医生也未有任何指示。综上,被告违反诊疗常规、职业道德的行为,直接导致新生儿死亡,应当就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医方观点
被告辩称:医院在产妇入院后尽职尽责,诊疗行为符合医疗常规,不存在医疗过错,新生儿窒息是产科不可完全避免的风险之一,原告的损害结果与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希望法院根据公平原则,确认医院应该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原告主张医院工作人员存在斥责、恐吓产妇李某的行为,没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李某的诉请应该综合考虑医学上的不确定性及被告做了很大的努力进行抢救的情况,请求公平判决。
双方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异议明显,于是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意见:尸检结果:李某之女(新生儿)属足月成熟儿,符合因肺羊水吸入致急性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鉴定意见:李某之女(新生儿)符合因肺羊水吸入致急性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不排除其死亡后果与重度贫血有一定关联;医方对产妇李某分娩过程中多次出现胎心异常均未引起足够重视,未向患方交待病情及作出相应处理,未及时变更分娩方式。医方在其诊疗过程中,存在对产妇李某分娩过程中关注义务不足,胎心监测不到连续、未及时变更分娩方式的过错,其过错与被鉴定人(李某之女)的死亡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责任参与度为61%-90%。
法院观点
法院查明事实,患者李某因“停经41周”到被告某市妇幼保健院就诊,医患关系成立。产妇李某在孕产过程中一直在被告处进行检查,并无证据证明产妇李某及胎儿有异常情况,生产和分娩过程对于产妇李某的身心健康以及胎儿的健康均有重大影响,被告医院在此过程中未依照诊疗规范要求,对于产妇李某和胎儿的状态进行及时的检测,未能及时发现异常或未及时对于异常情况采取符合诊疗规范的救治措施。双方对该鉴定意见并未提出异议,本院认定,本案的鉴定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信,被告医院应承担85%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市妇幼保健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1108559.8元。
笔者提醒
1.新生儿死亡往往赔偿金额极高。
新生儿死亡的医疗纠纷赔偿金额往往非常高,因为年轻父母大多为城镇居民,新生儿也会按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光死亡赔偿金就达80万左右,加上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等,往往超过一百万,所以产科及新生儿科的医疗事故发生一个,就可以让一个科室全部职工的年终奖泡汤。
2.本案中医院被鉴定为主要责任,冤不冤?
胎心监测是医院跟踪胎儿的主要方法,胎心直接反映胎儿宫内情况,胎心下降时往往提示胎儿宫内缺氧,一旦提示胎儿宫内窘迫,应当及早分娩,最佳方法就是尽快剖宫产。本案中,在分娩前的胎心监测中,已记录到两次胎心减慢,最低至80次/分,提示胎儿宫内窘迫,但被告医院未予注意到,仍采用经阴道分娩方式,错失剖宫产挽救胎儿时机。故林律师认为鉴定医院承担主要责任不冤。
3.医院如何避免上述悲剧发生?
本案中医院医务人员未能密切跟踪胎心监测数据是悲剧发生的主要原因,提高医务人员责任心,一切以病人生命健康利益为先,才是降低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发生的根本。
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如有侵权请通知删除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不注意胎心监测数据,医院赔偿110余万元
●胎心监测不合格住院吗
●孕妇胎心监测不过关要求住院
●胎心监测不过住院可以报销吗
●因为胎心监护不合格住进医院,每天大约需要花费多少钱?
●医院胎心监护不过关每次都要收费?
●胎心监测不好住院会被催生吗
●做胎心监测不过关怎么办
●胎心监测不合格住院吗
●胎心监护不合格需要重新付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