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老房子成违建了,如何补救?
前一段时间,律师和大家聊了聊城市房屋被认定为为违建的相关内容,今天,再和大家聊一聊农村的老房子没有证该如何处理。
首先,要和大家说明一个问题是,农村的土地按照所有权来划分,属于集体土地,而房屋实际上是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并不认定为房屋,因此大家平常所说的村房的证,实际上应该是宅基地的证书,而不是房屋的证书。
了解了上边那个问题后,我们回到正题,说起没有证的土地,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一、土地虽然没有证,但是有权属来源证明的材料。
像这种房子尽管没有证,但是有权属来源的相关材料的,情况不是很复杂,相对来说也比较容易解决。由于历史原因以及政策的变化,以前由乡镇及以上政府、国土部门、房管部门、规划部门、建设部门等相关的职能部门核发的文件,或者是相关经过盖章的建设用地许可、建设的证明材料等等,都可以作为宅基地、房屋所有权的证据,用来申请补发宅基地证书。
但是,在这里要提醒大家一个问题,就是京坤律师在接受咨询时,经常有当事人拿着和村委会、村长、村支书的文件来当作自己土地或是房屋的所有权证明,但是实际上,村委会作为一个基层自治组织,是没有权利分配土地、批建房屋的,希望大家提请注意。
二、房屋、土地缺少权属来源的证明材料
看了材料,有的农民朋友就有些着急,忙着问律师:那我这土地没有证可怎么办啊!会不会有人来强拆啊。
大家先不要着急,没有关于房屋、土地的权属证明,也是有不就的办法的。
2011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一个文件《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认真做好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
补发证书时,要满足以下6个条件
①、在2009年12月31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束以前,已经建成使用的房屋;
②、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
③、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
④、村委会应该结合权属调查的成果,查明土地、房屋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出具证明;
⑤、对土地以及房屋的权利人、面积、范围、取得时间等等进行确认并在村委会公告栏发布公告,公告期为30天;
⑥、公告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加盖公章确认。
因此,房屋没有证书也不要着急,与职能部门进行沟通,看看自己的情况能不能补发证书。如果不能补发,看看是什么情况,如果需要维权,及时委托律师,京坤律师每年接受大量的房屋、土地确权的委托,为当事人争取了大量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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