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采用什么形式,留置和坐牢的区别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舒博

一、留置权采用什么形式

留置权的设立采用法定形式。

1. 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一占有必须是基于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例如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合法原因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 债权已届清偿期。如果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债务人仍有可能自觉履行债务,此时债权人不能行使留置权。只有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行使留置权。

3. 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企业之间留置可以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

总之,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其设立需满足上述法定条件,而非由当事人随意约定采用某种形式。

二、留置和坐牢的区别

留置和坐牢存在多方面区别。

(一)性质方面

1. 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一种重要措施。它主要是针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目的在于调查案件事实,获取证据等。

2. 坐牢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表明犯罪人已被法院判决有罪并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需要在监狱执行的刑罚。

(二)适用对象方面

1. 留置适用于公职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有特定身份的人员,这些人员在涉嫌特定职务违法犯罪时可能被留置。

2. 坐牢适用于经过刑事诉讼程序被判定有罪的各类犯罪人,并不局限于公职人员,涵盖社会各个阶层的犯罪主体。

(三)后续走向方面

1. 被留置人员经调查后,可能被解除留置,也可能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等。

2. 坐牢人员则需要在监狱内按照判决执行刑罚,服满刑期或者在符合减刑、假释等法定条件下,才能提前释放。

三、留置权有没有追及效力

留置权具有追及效力。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当留置权成立后,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享有占有权。如果留置财产被他人非法侵夺,留置权人可以基于留置权的追及效力,向非法占有人请求返还留置财产。这是为了保障留置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留置权的担保功能得以实现。在留置权存续期间,不论留置财产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留置权人都可追及该财产并行使留置权,以优先受偿自己的债权。当然,这种追及效力也受到一些法定情形的限制,比如善意取得制度等,如果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取得留置财产的所有权,留置权人的追及效力将受到阻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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