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和坐牢的区别
留置和坐牢存在多方面区别。
(一)性质方面
1. 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一种重要措施。它主要是针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目的在于调查案件事实,获取证据等。
2. 坐牢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表明犯罪人已被法院判决有罪并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需要在监狱执行的刑罚。
(二)适用对象方面
1. 留置适用于公职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有特定身份的人员,这些人员在涉嫌特定职务违法犯罪时可能被留置。
2. 坐牢适用于经过刑事诉讼程序被判定有罪的各类犯罪人,并不局限于公职人员,涵盖社会各个阶层的犯罪主体。
(三)后续走向方面
1. 被留置人员经调查后,可能被解除留置,也可能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等。
2. 坐牢人员则需要在监狱内按照判决执行刑罚,服满刑期或者在符合减刑、假释等法定条件下,才能提前释放。
二、留置算刑事吗
留置不算刑事处罚。留置是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的一种调查措施。
(一)留置的性质
1. 留置主要适用于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它是一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自由的调查手段,目的在于便于监察机关调查取证,查明违法犯罪事实。
2. 刑事处罚则是司法机关对犯罪人作出的惩罚性措施,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
(二)两者的程序区别
1. 留置的决定和执行依据监察法相关规定,由监察机关内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
2. 刑事处罚需要经过严格的刑事诉讼程序,包括立案、侦查(部分案件由监察机关移送)、起诉、审判等环节,最终由法院作出判决确定。
三、留置权采用什么形式
留置权的设立采用法定形式。
1. 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一占有必须是基于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例如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合法原因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 债权已届清偿期。如果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债务人仍有可能自觉履行债务,此时债权人不能行使留置权。只有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行使留置权。
3. 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企业之间留置可以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
总之,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其设立需满足上述法定条件,而非由当事人随意约定采用某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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