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外就医的条件
1、罪犯在服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2)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的,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3)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4)年龄60周岁以上、体衰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不准保外就医: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的;无期徒刑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的;
(2)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3)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3、保外就医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收监执行:
(1)经治疗,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转而刑期未满期的;
(2)骗取保外就医的;
(3)以自伤、自残、欺骗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4)办理保外就医后并不就医的;
(5)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6)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不向公安机关报到的;
(7)违法犯罪的。
4、保外就医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执行刑期:
(1)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
(2)自伤、自残、欺骗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3)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保外就医的申请程序
(一)对符合保外就医条件,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罪犯及其亲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罪犯保外就医申请书》,经分监区集体研究,上报监区审核,监区审核同意后,由分监区带罪犯到监狱医院进行医疗鉴定。
(二)医疗鉴定的诊断结论证明应由医院的二名以上主治医师和业务院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医疗鉴定的证明材料应包含医疗主观证明、客观检查、化验等材料以及相关的病历复印件。
(三)经鉴定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可将《保外就医审批表》和医疗鉴定结论连同其它证明材料,报监狱狱政管理处审查。
(四)经批准保外就医的,由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监狱应填写《提请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执行监督考察通知书》,发往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以便对罪犯的监督和考察。同时,监狱应将批准文书和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检察机关和原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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