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女)与做生意的乙(男)在2003年2月登记结婚。
但是乙男的生意不是很顺利赔了很多钱。为了让妻子从沉重的债务中逃离出来,2009年10月乙男与甲女办理了假离婚。在离婚协议中,乙男将自己名下的两套房子全部给了甲女。双方约定,在2010年3月之前,乙男要协助甲女办理房子的过户手续。在该离婚协议上,双方均签字写明:“我自愿离婚,完全同意本协议书上的各项安排,并无其它不同意见。”乙的债权人丙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甲乙离婚协议关于财产的部分无效。
争议焦点:两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夫妻财产分配的部分的效力如何认定?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关于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夫妻财产分配的部分无效。
裁判规则:法院认为,乙男明知自己所欠巨额债务,却故意与妻子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放弃自己的权利。另法院查明其妻甲对此也是知晓的。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故法院认定此部分协议无效,夫妻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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