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权怎样理解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
(一)概念
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成立要件
1. 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比如保管人合法占有寄存人的寄存物。
2. 债权已届清偿期。如果债务履行期限未到,债权人不能行使留置权。
3. 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例如甲为乙运输货物,乙未付运费,甲可留置乙的货物,这里运输货物与运费债权属于同一运输法律关系。
(三)留置权的效力
1. 留置权人的权利包括占有权、孳息收取权、优先受偿权等。
2. 留置权人的义务包括妥善保管留置物、不得擅自使用留置物等。
总之,留置权在保障债权人利益方面有着重要意义。
二、留置案件由谁立案
留置案件由监察机关立案。
监察机关负责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当监察机关发现被调查人有上述违法犯罪嫌疑,符合立案条件时,就可以对相关案件进行立案,并依法采取留置等调查措施。监察机关的立案是开展后续调查工作包括使用留置措施等一系列工作的前提基础,这有助于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察职能,对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打击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维护公职廉洁性和公共利益等。
三、留置权怎么消灭
留置权可因以下几种情况消灭:
1. 主债权消灭。留置权是为担保主债权而存在的从权利,当主债权因清偿、抵销、免除等原因而消灭时,留置权随之消灭。
2.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留置权以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的占有为成立和存续要件,如果留置权人自愿放弃对留置财产的占有,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如第三人的侵夺等)而丧失占有,并且在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占有,留置权消灭。
3. 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如果债务人另行提供了担保,并且被留置权人接受,此时留置权消灭。因为留置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当有其他可靠的担保方式替代时,留置权就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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