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致8岁孩童死亡罪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郝松诺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7日晚,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汽车由金堂县淮口镇方向沿三金路向金堂县赵家镇方向行驶,21时10分许,周某某驾车行驶至金堂县三金路89KM路段时,车前部与从右至左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柯某某(2008年7月30日出生)发生碰撞,造成柯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金堂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验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金堂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经金堂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最终判决:

  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办案要点: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本案中,周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疑问,因此本案的关键要点在于如何为周某某争取从轻处罚。由于在本案的民事赔偿中,周某某与受害人家属产生冲突,未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相反受害人家属在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即向检察官表达了不予谅解周某某的意见,并在开庭当天参加诉讼要求法庭对周某某从重处罚。周某某在本案开庭前一周委托本所律师担任其本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所律师随即联系金堂县人民法院查阅了本案卷宗,发现,在案发后周某某虽然未报警,但是开车将受害人送往了医院,并且在警察到达医院后主动向将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交给了警察,该情节可能有利于为周某某争取到“自首”情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周某某是否构成“自首”成为主要争议焦点,检察院方面主张周某某案发后未报警也未保护事故现场,而是驾车离开,不能认定其具有“主动投案”的行为,不构成“自首”。本所律师则主要围绕周某某驾车离开系送伤者去医院以及在医院主动将相关证件交予警察的行为,从法益的紧迫性和优先性层面,以及周某某没有故意逃避法律制裁的角度进行了辩护,最终本所律师的意见被法庭采纳,认定了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适用宣告缓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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