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人死亡谁来还款,买房贷款人死亡谁来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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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贷款人死亡谁来还款
案例六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朱某因资金需要向某银行贷款20万元,借期一年。2020年9月借款到期后,朱某仅偿还部分借款,未按约还清本息。
2021年2月,朱某突发意外死亡,银行起诉朱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四人(父母、妻子、儿子),要求四被告在继承朱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贷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等责任。
四被告抗辩称,朱某突然意外死亡,朱某除债务外并没有留下任何遗产,四被告明确对朱某的遗产表示放弃。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银行与朱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朱某未按期还本付息构成违约,银行有权根据合同约定主张尚欠本金、罚息、复利,同时律师代理费未超过相关标准,应由朱某承担。因朱某突然意外死亡,生前未立遗嘱,四被告作为朱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当在继承朱某的遗产范围内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虽然四被告明确表示朱某无遗产,即使有遗产也放弃继承,但无证据证明朱某身故后无遗产,四被告仍应依法应推选遗产管理人,四被告未推选遗产管理人,亦未将遗产管理权移交朱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故依法应由四被告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处理朱某债权债务的职责,在管理朱某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涉案债务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
助学贷款人死亡谁来还款
鲁法案例【2024】297
(图源网络 侵删)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债务人如果死亡,是“人死账消”还是“父债子偿”?今天,法官来给你分析和支招。
案情简介
郑某某、李某某因资金周转向原告银行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对借款数额及利息进了明确约定。后郑某某、李某某因故死亡,现贷款已逾期构成了违约,原告银行将该笔贷款的担保人及郑某某、李某某各自的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原告银行与借款人郑某某、共同债务人李某某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与被告周某某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其合法有效性,法院予以确认。原告已将借款全额给付借款人使用,现借款人郑某某、共同债务人李某某死亡,其继承人郑甲、郑乙、李丙、李丁应在继承郑某某、李某某遗产的范围内对涉案借款承担清偿责任。
被告郑甲、郑乙、李丙、李丁声明放弃继承郑某某、李某某遗产,但在本案中以现有证据尚难以对郑某某、李某某去世后是否存在遗产及遗产范围,四名被告在郑某某、李某某去世后是否曾对两人的遗产进行继承等情况进行核实确定,本案如确认四被告的放弃继承声明,相关事实将难以查明,债权人的权利也将难以得到保障。故综合考量,法院对被告郑甲、郑乙、李丙、李丁的放弃继承声明不予确认。郑甲、郑乙作为郑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李丙、李丁作为李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均应在继承郑某某、李某某遗产范围内清偿两人生前所负债务。
法院判决:一、被告郑甲、郑乙、李丙、李丁在继承郑某某、李某某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含复利及罚息)2246.87元(利息暂计至2023年4月3日,以后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周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郑某某、李某某生前所负债务在最高额150000.00元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郑甲、郑乙、李丙、李丁继承的郑某某、李某某遗产范围内追偿。
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根据借款合同的相对性,本案负有偿还借款责任的是郑某某、李某某。但如果借款人死亡,就会出现该笔债务无法偿还的情形。
据此,听法官来帮你分析:1、借款人去世,他的继承人继承了遗产,那么则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借款人生前应当依法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否则超出的部分继承人无义务偿还。2、借款人去世,其无遗产可供继承或者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对借款人生前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债权人应及时按照约定的还款时间及时向借款人催讨借款,否则一旦借款人去世,其继承人面对陌生的债务,很可能以不知情、债务已归还等理由消极应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供稿:刘凯月
转自:高青法院
来源: 山东高法
单身贷款人死亡谁来还款
贷款买房指购房人以在住房交易的楼宇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支付购房款,再由购房人分期向银行还本付息的贷款业务,也被称为房屋抵押贷款。
网友咨询:
贷款人去世之后,房贷怎么处理?
孙丽红律师解答:
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如果没有遗嘱,就按法定继承来处理;如果有遗嘱,就按遗嘱继承来处理。若房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根据相关规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也要继承其贷款债务。若继承人放弃继承房产,且有房产证的,银行则会将贷款人按揭贷款的房屋进行拍卖,用拍卖所得来抵偿房贷。
如果该贷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话,其配偶有义务还款。若继承人无力还款,或不愿意还款,贷款担保人要依法承担还款责任。
孙丽红律师补充:
贷款买房后无力偿还房贷,可以向银行申请,对房贷合同条款进行调整,延长贷款期限,降低月供金额,或者调整还款方式为不等额还款。如果实在是没有经济能力去承担剩余的房贷,可以选择转让、出售房屋,使用出售房屋得到的钱归还贷款。
如果购房者未能按时偿还月供,就得接受银行罚息的处罚。房贷逾期的罚息一般较高,且断供时间拖得越久,对断供者越不利。一旦出现断供,断供者就会被列入征信黑名单,个人信贷产生污点后个人征信将受损严重。如果房产所属人出现不按时还贷款的情况,一般银行会给房产所属人6个月的宽限期时间,但是如果说后面连续6个月以上了还是不还房贷的话,那么银行就会向法院申请对房子进行拍卖,拍卖所得的钱会先用于偿还银行的贷款以及所产生的罚息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孙丽红律师
江苏元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武汉大学毕业,法律硕士,三级律师,有三级心理咨询证。从2013.4执业至今,专心对待每个案件,每个案件当事人满意度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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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一直存在“人死债消“这个说法,那么债务人去世后债务就不需要偿还了吗?
贷款人去世后,其贷款是否需要偿还取决于多个因素,并不是所谓的“人死债消“,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有遗产的情况:如果贷款人有遗产,那么这些遗产首先应用于偿还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人需要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意味着,如果贷款人留下了遗产,继承人需要在遗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当然,如果有遗产但不足以偿还贷款的,继承人需要以所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继续偿还该遗产所对应的贷款。例如,如果贷款人留下了一套房产,而该房产的价值不足以偿还全部贷款,继承人需要用这套房产来偿还剩余的部分贷款。。
2、无遗产的情况:如果贷款人没有留下任何遗产,那么贷款通常无法追回,不需要其他人偿还。这是因为债务是基于贷款人自身的借贷行为产生的,没有遗产可供执行,也就没有财产来源去偿还债务。
还有一种说法就是”父债子偿 “,这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依据。在法律上,父母与子女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父母的债务与子女无关
然而,如果继承人选择继承遗产,他们需要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子女继承了遗产,并且遗产价值足够清偿父母的债务,那么子女需要用遗产来偿还父母的债务。
但如果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子女并没有法律义务用自己的财产来偿还父母的债务。
如果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那么他们将不需要承担偿还贷款的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债务人的子女放弃继承遗产,他们不需要承担债务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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