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如何计算?
一、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当以相对应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当月的应得工资包括按月支付的工资、奖金、加班工资资、津贴、补贴等。
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若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可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
如月工资未明确各构成项目的,由用人单位对工资构成项目进行举证,用人单位不能举证或证据不足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确定。劳动者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支付时限最高为11个月,未签订无固定期间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支付时限没有最高时限的限制。
二、补签与倒签劳动合同能不能支持二倍工资?
“倒签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劳动者提供劳动一段时间后又与劳动者补签了合同,而且合同的期限也往往会将前段未签合同的期间予以覆盖。“补签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签订劳动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但签订日期为补签合同的时间。“补签劳动合同”与“倒签劳动合同”主要区别在于签订合同的落款日期是否与实际签订日期一致。“倒签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是劳动关系建立之初的时间,补签劳动合同的时间是签订的当前日期。从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上来讲,无论补签还是倒签劳动合同,都是劳动关系双方在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体现和对未来预期的承诺一般不会给双方当事人造成损害,但与《劳动合同法》要求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相违背。
笔者认为:“补签劳动合同”,能证明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日期,有利于劳动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补签劳动合同”不应支付二倍工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如果倒签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就是有效的,但“倒签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相悖,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是用人单位为规避二倍工资的借口,“倒签劳动合同”应付二倍工资。
三、代签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或他人代替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代签劳动合同经劳动者本人同意,或者劳动者以实际行为表明接受所代签劳动合同内容,且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该劳动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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