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债务婚后会冻结配偶银行卡吗,婚前债务结婚后会变成共同债务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朱中铭

婚前债务婚后会冻结配偶银行卡吗,婚前债务结婚后会变成共同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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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债务婚后要夫妻共同承担吗

婚前债务协议书

  男方: ,身份证号:

  女方: ,身份证号:

  双方因相识恋爱至今,感情真挚,现准备登记结婚,为妥善处理双方的财产问题,避免影响婚后夫妻感情或将来可能出现的争议,特就有关婚前和婚后的情况约定如下:

  婚前债权债务约定

  第一条 男方婚前有债权 元,债务 元;女方有债权 元,债务 元。双方确认以上债权债务属于个人的债权债务,结婚后,上述权利和义务各自享有和承担。

  第二条 婚后,如果一方出现经济困难,另一方可以自愿代替偿还债务。

  婚前财产约定

  第三条 婚前,男方有以下财产,属于男方个人所有:

  1、房产 处:房产证号

  2、汽车 辆:车辆行使证号

  3、股权:

  4、其他:

  第四条 婚前,女方有以下财产,属于女方个人所有:

  1、房产 处:房产证号

  2、汽车 辆:车辆行使证号

  3、股权:

  4、其他:

  第五条 双方确认,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因双方结婚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对于在男女双方各自名下的房屋贷款,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各自偿还;

  2、共同偿还,婚后还贷部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条 男女双方上述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归各自所有

  2、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财产

  第八条 为筹办双方婚礼和以后生活的需要,双方以及双方的亲友为男女双方购买以下财产:

  双方确认,上述财产由夫妻二人共同使用,共同所有。

  婚后生活

  第九条 双方结婚后均负有忠诚义务,应当尊重对方,理解对方,照顾对方。

  第十条 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对于家庭事务有平等的决定权,任何一方不得瞒着对方作出对家庭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第十一条 鉴于女方和男方生理上的差异,男方应当负责家庭中的体力活,承担起照顾女方的责任。

  第十二条 家务活由双方共同承担,一方因工作、身体等原因不能从事家务活时,另一方应当理解。

  第十三条 任何一方不得干涉另一方的工作和生活,如出现工作调动等原因,一方需要离开家庭所在地时,应当提前与另一方协商,另一方应当给予谅解。

  婚后财产

  第十四条 结婚后,双方的所有没有在此协议中约定的收入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男女双方拥有平等的处置权,一方在处置夫妻共同财产超过 万元时,应当事先同另一方协商。如另一方不同意,由此产生的债务由作出决定方承担,离婚时,此项债务作为作出决定方的个人债务,不得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第十五条 婚后,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由个人享有,但另一方如果经济困难,应当给予帮助。

  第十六条 婚后,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支出,由双方共同承担,在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时,双方均有义务从各自财产中支付,但事后有权从夫妻共同财产中补回。

  子女抚养、老人赡养

  第十七条 子女有权利向任何一方要求给予经济帮助,双方均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 双方均负有照顾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双方均负有照顾自己和对方父母的义务,不得虐待、遗弃、侮辱对方父母。

  第二十条 照顾双方父母及亲友礼品馈赠,优先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 双方应当平等的对待双方的父母,任何一方不得搞差别性待遇。

  离婚

  第二十二条 在双方感情确实破裂时,可以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

  第二十三条 因一方身体原因,导致双方不能过正常夫妻生活时,另一方主有权提出离婚。此种情况下离婚,双方均视为无过错方。

  第二十四条 一方在患有重大疾病期间,另一方不得提出离婚。

  第二十五条 一方的父母患有重大病病期间,另一方不得提出离婚。若提出离婚,一方也同意,提出方仍然应当承担一方父母治病所需费用的一半,一方有权通过协商或诉讼的途径主张。

  第二十六条 离婚后,无论基于何种原因,任何一方均不得发表对另一方带有侮辱性、诽谤性的言论,更不得做出影响另一方工作生活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一方患有久治不逾的疾病且无过错,若另一方坚持提出离婚,应当给予患病方充分的补偿,以保证患病方日后得到妥善的治疗。若日后补偿费用不足,提出离婚方仍然应当承担另一方治病费用的30%。提出方不履行时,患病方有权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离婚时财产处理及补偿

  第二十八条 因一方过错导致男女双方离婚时,过错方不得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拿回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

  第二十九条 过错方承诺,在离婚时另外给另一方一次性补偿 元人民币。

  离婚时子女归属

  第三十一条 离婚时,对于子女的归属,应当优先征求子女的意见,若子女决定跟随一方时,被跟随方不得拒绝,另一方不得干涉。

  第三十二条 若子女年龄小于十周岁,过错方应当优先听从另一方对子女的安排,不得提出异议。无过错方在作出安排时,应当适当考虑子女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若子女决定跟随无过错方,过错方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

婚前债务问题,婚后另一方需要承担吗

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化,必须以婚前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为条件,债权人对此事实应当承担证明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化有多种类型∶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时,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该房屋供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总之,判断一方婚前债务与婚后共同生活之间的因果联系,应当结合债务人举债的目的、用途以及婚后共同生活的需要等诸多因素综合判断。

在实施本条的过程中,除应当注意对一方婚前债务如何转化为婚后的共同债务的审查外,还要防止另外两种倾向∶一是不能将一方婚前的全部债务转移给债务人的配偶,加重夫妻双方中另一方的责任。例如,一方婚前投资经营所负的债务、一方婚前因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一方婚前为自己亲属的婚丧嫁娶所负的债务、一方婚前因从事违法行为受到国家机关处罚时所负的债务等,只要一方婚前债务与夫妻婚后共同生活无关,不能要求债务人的配偶对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二是不能对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设定较为苛刻的要求,使债权人的权利无法获得司法的救济。应当承认,由于一方婚前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换,必须以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为要件,这就使得债权人完成证明责任十分困难。如果我们对债权人承担证明责任的要求过于严苛,实际上无法真正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如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婚前所负债务主要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并举证证明了借款的时间、结婚的时间以及结婚时购置的大量物品等,由此可以推定债务人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此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债务人及其配偶就否认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如果夫妻双方能够举证证明结婚时购置的物品或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形成,与债务人婚前所举债务无关,债务人的配偶就不应承担该债务的清偿责任;如果双方所持证据均不能完全证明自己的主张时,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 108条规定的原则处理,即作为主张事实成立的一方,债权人负有举证证明的责任,其所举证据应当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而对于作为抗辩一方的配偶,虽然其就抗辩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因其在诉讼中是防御的一方,其所举证据只要达到让债权人主张的事实达到真伪不明的程度即可。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婚前债务离婚后怎样处理

来源:找法网


  用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夫妻一方婚前债务这一行为在执行实践中也是被允许的,主要是因为这样能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实现,但是通常情况下,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婚前债务婚后如何执行呢?

  一、婚前债务婚后如何执行

  一般而言,婚前个人债务应当由债务人一方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

  但婚前个人债务由债务方承担清偿责任,是与一方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相对应的。如果夫妻一方将婚前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这时,一方婚前债务性质也因财产性质的变化而转变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此时债权人是有权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

  二、婚前债务婚后可以强制执行共同财产吗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前债务可以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故婚前债务婚后可以强制执行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的理解,应作狭义理解,即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起诉债务人配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得判决由配偶承担一方婚前债务的偿还责任,在执行中,亦不得因一方婚前个人债务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但这并妨碍法院在执行中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以偿还婚前个人债务,除非配偶一方有证据证明该财产为其婚前个人财产。

  以上就是关于婚前债务婚后如何执行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一般而言,婚前个人债务应当由债务人一方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

婚前债务婚后二人共同承担吗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如何掌握债务人婚前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证明标准

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化,必须以婚前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为条件,债权人对此事实应当承担证明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化有多种类型: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时,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该房屋供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总之,判断一方婚前债务与婚后共同生活之间的因果联系,应当结合债务人举债的目的、用途以及婚后共同生活的需要等诸多因素综合判断。

由于一方婚前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换,必须以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为要件,这就使得债权人完成证明责任十分困难。如果我们对债权人承担证明责任的要求过于严苛,实际上无法真正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如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婚前所负债务主要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并举证证明了借款的时间、结婚的时间以及结婚时购置的大量物品等,由此可以推定债务人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此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债务人及其配偶就否认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相关案例


(2019)陕民申221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规定,案涉16万元借款虽为张某的婚前个人债务,但因该款的《借条》、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的《收款收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张某将其婚前所借的16万元实际用于购买房屋。而张某、李某婚后长期在该房屋中共同居住,加之,《离婚协议书》第三条记载:“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西安市碑林区含光路40号住房的所有权归乙方(李轶)所有”,故原审认定该16万元借款用于张某、李某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判决张某、李某对该笔借款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并无不当。至于案涉35000元是否为张某、李某共同债务的问题,虽然该笔借款是张某以个人名义向张云端、徐伯荣所借,但因该笔借款《借条》载明用途为房屋装修,且借款时间亦在张某、李某婚姻存续期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该笔借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原审判决张某、李某共同偿还于法有据。

(2020)云07民再35号

二、本案所涉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问题。首先,本案债务属张某个人婚前债务。张某于2012年10月12日、2013年1月15日、2013年3月26日三次向陈某某借款人民币6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双方延长借款期限,2015年5月26日张某向陈世芳出具4份借条,这一事实张某与陈某某均认可,无争议。而张某与寸某某是2014年2月28日才登记结婚,于2016年1月7日离婚。其次,本案一审中,罗春华、王友兵证实,2012年和2013年向张某负责的小贷公司借款,通过张某向陈某某共借款60万元,利息打给张某,由张某还陈世芳,张某也向原一审法院提交了与罗春华、王友兵间的借条。张某于2017年2月24日向华坪县人民法院另案起诉罗春华和王友兵。华坪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分别作出(2017)云0723民初250号、(2017)云0723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罗春华归还原告张某借款37万元和违约金4万元、被告王友兵归还原告张某借款30万元和违约金4万元,故本案案涉借款并未用于张某和寸某某夫妻共同生活。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的规定,证明债务人婚前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在债权人,但是,本案中债权人陈世芳并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来证明张某的婚前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本案张某的婚前债务60万元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转自:民事法律参考

编辑: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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