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合同撤销权的如何行使,民法典法定撤销权的四种情形

债权债务 编辑:顾茹

一、民法典中合同撤销权的如何行使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在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一)行使主体。通常由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法定事由而遭受不利影响的合同当事人行使。例如,因受欺诈而订立合同的受骗方有权行使撤销权。

(二)行使方式。当事人应通过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请求来行使撤销权,不能自行撤销合同。这是为了确保撤销权的行使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避免随意撤销合同影响交易秩序。

(三)行使期限。一般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总之,合同撤销权的行使需严格遵循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二、民法典法定撤销权的四种情形

法定撤销权可涉及以下四种具体情况:首先,合同一方可因从事欺骗性行为或者受到来自一方或第三方胁迫的影响,导致其在毫无真实意志和意愿的状况下与对方签署了相关协议;其次,倘若一方借助于对方正处在生活困境之中、判断力存在缺陷等不尽如人意的境地下,从而成功使得所缔结的合同在初步制定时便显露出严重不公的特征;再者,若由于在理解上出现了重大误解,使得相应的合同得以签订的话也在此列;最后,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他们同样有权行使撤销权。

三、能行使撤销权的合同有哪些

能行使撤销权的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存在错误认识,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比如对标的物的品种、规格、质量等产生错误理解。

二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例如一方利用另一方急需资金的困境,以极低的价格收购其有价值的资产。

三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胁迫是指以给对方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乘人之危是指趁对方处于危难之际,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当出现上述情形时,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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