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一财产上设有抵押权和质权的,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将根据登记和交付的时间顺序进行分配。
二、同一动产上已有抵押权或质权,且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为抵押物的价格,标的物交付后10天内完成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购买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留置权人除外。
这里提到的是"超级动产抵押权",即买卖动产时为确保转让价款而设立的动产抵押权,其优先于动产购买人设立的质权和抵押权。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的区别通俗
担保物权,根据成文法的规定,是作为为维护债务履行所创设的一种物权形态,其设定的基础仅仅局限于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之上。
一旦债务未能得到如期履行,债权人便有权在该特定财产上主张其优先受偿权。
担保物权的根本特征在于其注重于"担保"这一要素,并以确保债务的强制执行为首要使命。
一旦债务得以妥善清偿,担保物权将自动失去其存在的依据,从而消散无踪。
与此相对应的,用益物权则是指权利人对于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以及收益的权利,然而却并不包含处分权在内。
用益物权的核心价值在于"使用和收益",权利人可以通过行使这些权利来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但是他们却无法改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同时也不得任意处置这些财产。
简而言之,担保物权的设立初衷是为了保障债务的顺利履行,它赋予了债权人在特定财产上的优先受偿权;而用益物权则更加强调对他人财产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使得权利人有可能在一定的期限内从这些财产中获取经济利益。
尽管这两种物权都是在他人财产上设定的,但是它们的设立目的、权利内容以及法律效果却存在着本质性的差异。
三、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的区别是什么
(1)在设立目的上差异显著。
设立各类用益物权的根本宗旨在于实现物品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用价值;反之,设立债权的核心宗旨则聚焦于物品在市场经济中的交换价值。
(2)在权利属性方面,也存在诸多区别。
用益物权多半是具备独立性特质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则常常被定义为从属于其他主权利的附属权利。
(3)关于标的物的规定也是各具特色。
用益物权所涉及的标的物体现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房地产等不动产,然而担保物权所指向的标的物范围则相对较为广泛。
(4)另外,在客体价值形态发生变化所带来的影响方面,二者亦有所不同。
当用益物权所涉标的物价值形态发生改变时,会对该权利产生直接的影响;但对于担保物权而言,即使其所涉标的物价值形态发生转变,通常也不会对该权利造成任何实质性的影响。
三、担保物权间的竞合的情形有什么
担保物权竞合即同一财产同时存在多个冲突的担保物权,具体表现为抵押权与抵押权、抵押权与质权以及抵押权与留置权之间的冲突。
一、对同一财产向多名债权人设定抵押的情况,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将按以下顺序偿还:
(1)已在登记系统登记的抵押权按照登记日期先后排序。
(2)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者。
(3)若均未登记,则按债权比例分配。
来源:中国法院网-担保物权间的竞合的情形有什么,担保物权竞合时的顺位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