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多久
在通常情况下,一般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期限应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妥当结束后持续六个月之久。
若债权人与保证人双方曾就此达成特殊约定,那么便遵循这一特殊协定执行。
若是约定条款无效或者被提前解除,那么担保期间的计算方式则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倘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并未作出任何约定或者约定内容模糊不清,那么担保期间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请求的宽限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二、一般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当担保人签署担保合同时,必须尊守并承担如下责任:首先,对于同一份债权债务关系中同时存在资产担保及保证人提供担保所产生的连带法律责任,保证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条款规定,对物权担保以外的任何债权进行无条件的保证责任;其次,针对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利的事项,保证人有权根据债权人确定的弃权范围,在此范围之内免去自身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最后,如果当事人在担保合同时,对于保证担保的范围并未明确约定或者是双方对此约定不够明确时,那么保证人必须对所有的债务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假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依法将主要的债权转让给了第三方,那么保证人仍需要在原来的保证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其应尽的保证责任。
三、一般担保人和担保人的区别
一般性担保亦称普通担保,其特性在于,当借款主体即主要债务人出现违约行为导致债务无法按时清偿时,担保人才会被动地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在此种情形下,债权方(贷款人)必须首先尝试通过向主要债务人进行债务催收来解决问题。
唯独在回收无果时,债权人才能够转向担保人寻求赔偿。
一般性担保的担保人拥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要债务人的资产尚未被强制执行前,担保人有权拒绝承担担保义务。
一旦担保人被迫承担了相关责任,他们便有权向主要债务人进行追偿。
相较于一般性担保,连带责任担保则赋予担保人与主要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连带责任。
这就意味着,债权方可以选择直接向担保人提出赔偿请求,而不必先行向主要债务人进行追讨。
在连带责任担保的框架下,担保人并不具备先诉抗辩权,一旦债务到期未能得到清偿,债权方便可立即要求担保人履行债务。
同样,担保人在承担了连带责任之后,也具有向主要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总的来说,一般性担保人和连带责任担保人在责任触发的时间节点以及责任承担的先后顺序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前者仅在主要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才需承担责任,而后者则需与主要债务人共同承担即时的还款责任,债权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其中任何一方进行追偿。
至于究竟应选择何种担保方式,通常由借贷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后作出决策,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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