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产产假2024年新规定,流产产假15天算周六周日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董灵

流产产假2024年新规定,流产产假15天算周六周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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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产假多少天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6月11日讯(记者赵家新)近日,市民邹某在武汉城市留言板上询问,武汉市女职工怀孕12周前流产,产假是多少天?正常生产假期怎么算?是否有具体规定?对此,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表示,流产假按照怀孕时间算,正常生产也有具体规定,且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邹某称,自己怀孕12周不慎流产,听说流产也可以休产假,但是不知道具体是如何规定的,想通过留言板了解相关政策。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回应称,按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2条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此外,最新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的产假期按下列规定执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16周)流产,享受15天假期。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正常分娩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怀孕28周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视为正常分娩。分娩时遇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市卫健委特别提到,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表示,综合上述规定,湖北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产假天数如下:正常分娩产假为128天,这其中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难产生产的产假为143天,其中国家规定98天产假,湖北省增加的30天产假和15天难产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天;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8天;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给予其配偶15天护理假。

【编辑:邓腊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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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产假15天工资怎么发

产假、生育假、育儿假……

现在生娃到底能休几天假?

近日,全国多地

宣布修改计划生育条例

延长生育假期

加码“生育福利”

宝爸宝妈的“法定假期”有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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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知识点 带你了解什么是产假

什么是产假?

产假一般是指女方生孩子及哺乳期间所享有的带薪假期,由《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2012年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产假和生育假有什么区别?

各地方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还规定了当地的生育假。生育假一般来说应当与产假连续使用(包括双休日),但不能将产假和生育假完全混淆在一起,两者的享受和使用条件有一定区别。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计划生育假是指男女方实行计划生育期间所享有的带薪假期,如:结扎、放环手术后等,由各地计划生育条例进行规定的。

产假遇上法定节假日顺延吗?

产假遇到法定节假日一般不顺延,产假已包含法定节假日。但个别城市,如上海规定婚假、生育假、陪产假遇上春节可顺延3天,产假同样无法顺延。

休产假后当年是否还有年假?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产假是针对生育女职工的一种特别规定,是一种特殊权利,而年休假是针对所有职工的一种普遍规定,是一种普通权利。对女职工而言,不能因享受特殊规定权利而丧失普通权利。因此,生育的女职工休了产假后,仍然有权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这些生育保障更安心!

多地增加育儿假

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障,全国多地在延长产假的同时,增加了育儿假。

北京、上海规定,在子女满3周岁前,夫妻每人每年可享受5个工作日的育儿假;重庆规定,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1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6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5至10天的育儿假。

另外,海南、广东、陕西、云南、内蒙古、广西、山东、湖南8地拟增设育儿假。至此,云南共有158天育儿假,30天护理假,子女不满3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累计10天的育儿假。有两个以上不满3周岁子女的,再增加5天育儿假。

不得因女职工哺乳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

国家卫健委等十五部门于近日联合印发《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2021-2025年)》。计划要求,保护哺乳期女职工权益,用人单位要切实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规定,确保女职工享受产假、生育奖励假,合理安排哺乳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视同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哺乳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相信随着各地生育保障政策的不断完善

配套措施的相继跟进

爸爸妈妈们可以更加安心地

享受自己的特殊“假期”

转自:央视新闻客户端

来源: 云南网

流产产假规定

来源:大律师网

流产可分为“计划内流产”和“计划外流产”。所谓“计划内流产”指的是妇女怀孕生产是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也就是平时所说的具有“准生证”的怀孕,在怀孕期间自然流产或者实施人工流产的情形。所谓“计划外流产”,指的是妇女怀孕生产是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该次怀孕属于意外怀孕。也就是已经有过生育的,此次怀孕不具备“准生证”的情况下需要终止妊娠的情形。劳动合同法对于流产假有哪些相关规定?小编这就告诉你!

劳动合同法对于流产假有哪些相关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若女员工是未婚先孕流产的,不享受流产假期,女员工能提供医疗证明的,可以按病假待遇处理。

公司拒绝给流产假怎么办?

一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 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 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

三是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流产假的补贴有哪些?

根据国务院2012年4月28日刚刚公布实施的最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海市流产医疗费用,即生育医疗费补贴,三个月以下补贴300元,三个月至七个月补贴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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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产假从哪天开始算

“你已经休了几个月产假了,所以不能再请年假了。”“上班时间去做产检,你得请事假。”……面对HR给出的这些说法,一些女职工信以为真,放弃了原本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

从放开二孩到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有关女性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一些女职工应该享受的劳动权益,因为企业或女职工不了解政策而没有有效地贯彻执行。

案例

“多休”3天假,弄丢一份工作?

正解:流产也有假期,单位必须保障

近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市总工会在全市范围联合开展女职工产假等权益专项执法行动。

检查中遇到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女职工李某在做完流产手术后,按医生的吩咐向公司请了15天假,可是公司却以业务太忙为由只批准了10天。10天之后,李某因为身体还没有完全康复,便又多休息了3天才回到公司上班。这时,公司却给李某记了一个“旷工3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以这个理由,与李某解除了劳动合同。

只因为“多休”了3天假,就弄丢了一份工作,而且这3天还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李某觉得这很不合理,无可奈何之下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最终的处理结果站在了女职工这一方。“李某超出公司准假多休息3天,仍符合法律规定的女职工流产后休假的天数。”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表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本案中,李某流产时已经怀孕10周,按照规定,应享受15天的产假。用人单位只准李某10天假期不符合法律规定,李某多休息的3天虽未经公司批准,但还处在法律规定的15 天产假之内,李某的行为不属于旷工,因此,用人单位以李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与李某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不过,因为李某并未提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要求,所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向该公司下达了《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公司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没有哺乳时间,换作加班工资?

正解:哺乳期上班,每天有1小时哺乳时间

休完3个多月的产假,女职工们就要返回工作岗位了。可是绝大多数人还在哺乳期,给孩子喂奶成了一个难题。

离家近的女职工可以回家喂奶,离家远的一般会携带吸奶器,在工作间隙“搞定”,晚上带回家喂给宝宝。可就连这短短的一会儿哺乳时间,有些女职工都享受不到。

在检查当中,就有女员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反映,公司的工作安排满满当当,哺乳期的女职工连哺乳时间都没有,有人问起,就以支付加班工资为由搪塞了过去。

“哺乳时间是女职工原本就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表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个小时哺乳时间。

经过调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发现,正如女职工反映的那样,这家公司存在每天在劳动时间内未安排哺乳期女职工1小时哺乳时间的问题,违反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漠,虽然按照法律规定建立有《规章制度》,对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进行规定,但落实不严格,以用工紧张、支付加班工资等借口,侵害女职工权益。“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不能只讲主观意识,而不遵守法律规定,要学会用法律法规规范单位用工管理,预防用工带来的风险。同时,劳动者要学会自我保护,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该用人单位立即进行整改。

已休完产假,不能再休年假?

正解:休产假不影响当年休年假

休完产假回来上班,有女职工就担心休了这么长时间的假,单位还会不会批年假?不少人甚至连请年假的勇气都没有。记者询问了身边的4位女性朋友,她们在分娩当年,全都没有休过年假。一是自己没想到还能享受年假,二是单位也没有主动安排她们休年假。

女职工孔某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2017年1月,她入职了一家物流公司,签了3年劳动合同,工资每月6000元。2019年1月,孔某生了孩子,休了产假、哺乳假,不过当年的带薪年休假没有休。2020年1月,三年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跟她终止了劳动关系,但是对2019年没有享受的年假一直没有支付工资报酬。

“你已经享受了产假及哺乳假,不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了。”物流公司给出了这样的理由,不同意支付孔某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双方因此发生了劳动争议。

案子最后在仲裁委的主持调解下,物流公司同意向孔某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2758元。

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员李妍表示,《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这意味着,不管员工是否已经休过产假,年假都是应该享有的权利。如果员工没有休年假,企业就应该按3倍标准支付那几天的工资。

问题

用人单位意识不强,女职工本人疏于维权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女职工的权益保护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集中在部分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及时,未设立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或有设立但条件差,哺乳假、陪产假不落实、产假后未经本人同意调换工作岗位等问题。

部分用人单位还认为对女职工只要签订劳动合同、不拖欠工资、不欠缴社保就行了,对女职工特殊时期的特殊权益,不知道、不理解、不执行,使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的落实流于形式。部分女职工本人对自己特殊时期的劳动保护方面相关法律法规也不知晓,维权意识不强,受到侵害不敢向用人单位提出合法正当要求,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提醒

这些女职工合法权益,也容易被忽视

1、女职工怀孕期间可以要求减轻工作量吗?

可以。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2、怀孕时可以拒绝加班吗?

可以。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3、可以在上班时间去做产检吗?

可以。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4、女职工生育,男方有陪产假吗?

有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

5、劳动合同到期时,正好赶上女职工怀孕了,可以终止合同吗?

不可以。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维权

女职工如果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可以通过这些途径维权:

1、工会申请调解;

2、通过拨打12333热线、登录劳动保障维权“二维码”以及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等方式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映;

3、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向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反映;

5、向人民法院起诉。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代丽丽

编辑 匡峰

流程编辑 吴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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