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述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尤航涵

治安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述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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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连宁燕

3月19日上午,威海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真抓实干勇争先 狠抓落实促发展”主题系列新闻发布会,威海市司法局局长侯进荣,威海市司法局副局长、党委委员、二级调研员李文勋,威海市司法局四级调研员毕志刚,介绍《威海市“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法治督察”全链条服务保障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有关情况。

为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法治督察在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服务保障作用,威海市委依法治市办、市司法局制定了《威海市“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法治督察”全链条服务保障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于2025年1月10日印发施行。《若干措施》共涉及10个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拓展涉企执法监督线索来源

提出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贯通协调机制,建立市县乡三级企业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建立廉洁执法和规范执法评议制度等工作要求。

优化涉企执法方式

提出建立综合监管事项清单制度,增加联合执法比例,压减涉企检查频次;规范涉企行政处罚行为,加强对企业的行政指导,建立“行政处罚决定书、信用修复告知书、企业合规经营政策指导建议书”三书同达机制。

加大涉企执法监督力度

提出建立行政执法全程监督、行政复议靶向监督、市县乡三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监督模式和镇街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加强对涉企检查清单和检查计划的备案审查;聚焦投诉举报高发领域和行政复议纠错集中领域,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工作。

畅通涉企行政复议申请渠道

提出建立健全涉企案件容缺受理机制,设立行政复议惠企联系点,主动为企业提供申请指导、案件查询等“一站式”服务。

提升涉企行政复议办案质效

提出完善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扩大涉企案件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完善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快立快审”机制;加大涉企行政复议案件监督力度,坚决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

做实涉企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提出设立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中心,实行案前“双百”咨询。开展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调解容错免责试点工作,调动执法人员积极性和主动性。

强化涉企行政复议案件跟踪问效

提出建立涉企行政复议案件跟踪回访制度;加强涉企行政复议履行情况督导督办,通过建立台账、挂牌督办等方式确保涉企案件依法及时全面履行到位。

发挥源头预防涉企行政争议作用

提出建立涉企执法风险预警机制,制定发布企业经营管理风险提示清单;开展“以案治本”专项行动,加强涉企共性行政执法问题类案规范。

以法治督察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提出将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法治督察重点内容,聚焦重点行业领域、重大法治事件,有针对性地开展涉企专项督察。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与法治督察的贯通协作

提出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复议、法治督察协作机制,加强监督队伍建设,为工作深入开展提供制度和人才支撑。

此外,《若干措施》还对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和跨部门综合监管,落实“首违不罚”“首违轻罚”制度和裁量权基准,举办“行政复议开放日”“入园区进企业”活动,锻造“议威益和”服务品牌等工作作出部署,旨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高质量法治保障。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行政执法程序的规范是依法行政的核心,主要依据《行政处罚法》及各领域专门规定(如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规章),执法程序不规范,往往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败诉的关键。现在对行政执法程序简要说明一下,如果你也遇到类似的情况,可以勇敢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

一、基本程序分类简易程序适用条件:违法事实确凿且法定依据明确,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执行要求:执法人员需当场出示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救济途径等信息,并由当事人签收(拒签需注明)。普通程序(一般程序)流程步骤
(1)立案与调查取证;
(2)案件调查报告制作及办案机构审核;
(3)告知当事人拟处罚内容及陈述申辩权;
(4)法制审核(重大案件需经法制部门审核);
(5)作出书面处罚决定并送达。证据要求:证据需经查证属实,利用电子监控设备取证需通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设备合规、设置公开。听证程序适用情形: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许可证件等重大处罚决定时,需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应组织听证,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复核其提交的事实和证据。二、特殊程序要求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公示制度:事前公开执法主体、依据;事中出示证件、告知权利义务;事后7个工作日内公开处罚决定。全过程记录:通过文字、音像记录执法过程,重点环节(如查封、强制拆除)需全程音像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疑难复杂案件等情形,需经法制审核人员合法性审查(审核主体资格、程序合规性等)。管辖与移送程序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执法部门管辖;发现案件不属本部门管辖或涉嫌犯罪的,需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或司法机关。管辖权争议由上级部门指定。送达程序可采用直接送达、电子送达(需受送达人同意)、公告送达等方式。电子送达以系统发送成功日期为准,但受送达人证明实际接收日期不一致的以实际为准。三、关键程序要求证据规范所有证据需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处罚依据,电子监控设备收集的证据需经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设备合规且设置地点公开。回避制度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时需主动回避,当事人亦可申请回避;回避决定作出前不得停止案件调查。

至于行政执法过程需不需要穿制服,这个要看各部门的具体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执法人员需出示证件且不少于两人,但未强制要求穿制服。但是,各行政执法部门也出台相关的规章制度,以国家生态环境部印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为例,执法人员在开展生态环境执法检查时应当着装。着装时应当保持制服整洁统一,仪容端庄,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按照规定佩戴胸号、胸徽、帽徽、肩章、臂章等标志,不同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 不得歪戴檐帽,不得披衣、敞怀,非工作需要不得挽袖、卷裤腿。

  (四)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彩发,不得留怪异发型。男性人员不得留长发,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头;女性人员留长发者不得披散发,不得化浓妆。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

执法人员穿着行政执法制服有特殊规定。如以下情况可不穿制服:(一)进行暗查暗访或执行特殊工作任务不宜着装的;(二)工作时间非因执法活动外出的;(三)女性执法人员怀孕期间;(四)非因工作需要到营业性娱乐场所的;(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刑诉法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据新华社消息,3月8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透露,2025年度国家立法“发力点”将预安排审议34件法律案的制定和修改,其中就包含《道路交通安全法》。

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决定的一般规定第42条第1款中规定:“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简易程序的第51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7条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没有相关的程序规定。

现实中,结合第42条第1款得出第51条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时的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24〕5 号】中七、关于两人实施行政处罚中亦是这样理解并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现场执法的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经商当地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同意,可以通过视频或者使用对讲机通报、确认案情等方式落实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的要求,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年4月7日公安部第157号令)中第43条第1款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第44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订版)第37条第1款规定:“违法事实确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第39条第1款:“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人民警察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这个规范性文件,它比规章的效力低,不知公安部将其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这两个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放在什么位置?如果认为有错误或不适宜法律的地方,是否应该对相关程序规定予以修改?为什么又不改呢?是否就是《行政诉讼法》中所规定的规章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范围,民警依照规章执行之后应该不会被认定为违法?

其实,在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中,与其各部门、各种法律法规规章之间打架、产生纠纷,还不如明确的规定“简易程序执法时可以由一名具有相应执法资格的人员作出处罚决定”,理由如下:

一是,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域内,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民警作出处罚,既是民众已经广泛接受历史的传承,亦是警力不足客观实际的必然要求,具有一定的正当性。

一人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不必然会影响到公民权益的保障,重要的是各种执法监督程序的公正透明和落实方便,使得民众很容易地就能得到释法、救助和维护。

二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版)第23条第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来看,行政执法原本就是注重繁简分流的,注重即时效率的,注重执法机关的自我纠正和提升的,这是国家的法治实际。

三是,在程序中设置二人执法,除过执法安全方面的考虑之外,无非是为了更好的落实《行政处罚法》第1第规定的:“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目的,增加取证、执法中的内部监督。

其实,当社会科技发展到今天这种程度时,对民警个人的执法监督问题已经得到了解决,既有随身执法记录仪的全程记录,亦有民众法律意识强烈的个人监督,更有网络媒体的随时曝光可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等外部法律的监督保障以及公安机关内部的各种执法监督规定等,使得投诉都已经被上升到一定高度的情况下,对民警的全面监督形势基本已经形成,此时再机械的执行简易程序的二人规定,看似在守法,其实是则是最不把培训全民守法当回事的。

执法者明知程序有问题还不得不去这样做,司法机关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的程序有问题即便判决违法但依然得不到有效的纠正,反正就是在这种说不清道不明的程序中扯着皮,让民众在无所适从中糊涂着。

我们国家执法效果讲求的是情、理、法与领导管理意志、民众反应程度相匹配的综合评估机制,守法的人并不必然就不会被追责。与其让执法单位想着办法变通创造,还不如在大的方面给予其以授权,而法律及各种监督则只需要从行政处罚的目的、原则以及情理、实际等来进行综合判断即可。

而解决的最好办法,就是在即将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一名民警作出。

当然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中还需要再增加、修改一些其他的规定,那就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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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来源:最高检网站《检察百科》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2、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在提起公诉时,连同全案卷宗、证据材料、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征得被告人、辩护人同意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人民法院认为依法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3、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分别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审判员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然后依次宣布案由、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告知各项诉讼权利。独任审判员应当讯问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是否自愿认罪,并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辩护。

6、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当庭宣判,并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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