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案例:支持!
(2019)湘01民终8314号判决:本案中,肖凤珍在职期间,荷花园街道办未为肖凤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虽上诉人荷花园街道办称系因肖凤珍在原籍参加了农村社会保险,从而肖凤珍要求荷花园街道办不再为其办理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双方已就该事项达成了合意,但该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的约定,该约定不能免除荷花园街道办为肖凤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故一审法院以荷花园街道办未尽到为肖凤珍缴纳养老保险的法定义务为由,认定由荷花园街道办向肖凤珍支付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个案例:不支持!
(2020)湘01民终1473号判决:本案中,曾某曾于2012年8月手写《自愿弃保申请书》,申请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食品公司亦向曾某发放了社保补贴,曾某亦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在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之前长达数年时间里对社保问题提出过异议。现曾某再以未缴纳社保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其该项诉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第三个案例:支持!
(2020)湘01民终1274号判决:用人单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一个法定的义务,尽管深圳历思物业公司与宋某签订了《关于自行缴交社保的协议书》,并按200元/月的标准给宋某发放社保补贴,但该行为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因此而免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保的义务。在宋某发出《请求为本人缴纳社保的告知函》之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宋某购买社会保险。但用人单位此后并未为宋某购买社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深圳历思物业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
上述3个案例看似判决结果不一致,但具有很强的内在逻辑性。
第一个案例中,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放弃购买社保事宜达成一致,但用人单位并未支付社保补贴,故很明显是用人单位为节省成本,利用强势地位,强迫要求劳动者签订不购买社保协议,导致用人单位单方“获利”,而劳动者权益受损,故法院判决支持经济补偿金。
第二个案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放弃购买社保事宜达成一致,且用人单位支付了劳动者社保补贴,双方均有“获利”,故法院认为劳动者以未缴纳社保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予支持。
第三个案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放弃购买社保事宜达成一致,且用人单位支付了劳动者社保补贴,但随后劳动者又反悔,向单位提出了书面异议要求补缴社保,而用人单位仍未购买。因购买社保系法定义务,故法院判决支持经济补偿金。
总结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是无效的协议。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后向单位主张离职经济补偿能否获得支持的问题,本质上就是对无效协议的后果如何处理的问题。
《九民纪要》明确指出,在处理无效合同的后果时,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不能使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而获益。
从上述三个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在判决支付经济补偿时,会考察社保补贴是否真实支付以及劳动者是否在起诉前提出异议补缴等因素,这实际上就是在深入考察到底是哪一方“不诚信”,进而决定是否支持经济补偿,如此,方能构建健康的劳资关系,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劳动用工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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