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大”与“小”,刑事大要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禹研丹

  在查找团队参与辩护的“20亿走私冻品案”的背景时,我发现自己6月份那个“父亲节无罪案例”的背景是“飓风100号”命案积案攻坚收网行动,而之前说的那个当事人被逮捕后家属说一定要找我代理的案件就是广州公安在《“飓风”扫穴灭罪恶,多点发力护民案》的新闻稿里说的典型案例——“1998.4.21”松洲抢劫杀人案。

  前两天,有个当事人家属问我:“请问您做过哪些典型案件或者大案要案?”当时也确实回复了她一些“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现在我有了一些新的感悟,有些案件,也可能是因为律师介入之后当事人迅速无罪而导致它不能成为一个“典型案件”的。

  以上情况让我有了一个新的感悟,那就是一个案件,最好不要在公安的新闻稿里有姓名,在律师的成功案例里有姓名就好了。

  而如果这个案件已经在公安的新闻稿里有了非常具体的姓名,还要在律师的成功案例里有姓名,确实是更难的。我之前代理过的某“涉恶”案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

  除了对“20亿走私冻品案”做背景调查外,今天我还发现了一件“新奇事”,那就是今日接受委托的一个收藏品诈骗案,涉案人数和案值都比广州市内比较轰动的那两个要多(大),但是我在网上查找公开信息的时候却查不到关键信息。后来得知,老板做了刑事危机公关。

  看来老板也知道侦查阶段不出现在公安的新闻稿里的重要性。

  刑事案件有“大”有“小”,对刑案的“大小”有所认知和把控是刑事律师的义务,但更重要的是,对部分刑事案件来说,肯定有个阶段是可“大”可“小”的,错过了那个阶段,结果就比较难说了。所以还能够“大事化小”的时候,律师或辩护或风控,须得尽力让当事人不出现在公检法的新闻稿里。

  大家可能会说一些新闻稿里的无罪案件多么多么地正能量。但这类典型的无罪案件,除了极少数的当事人,譬如“昆山龙哥案”于海明受的罪不算很多之外,有几个上了新闻稿的无罪案件的当事人是没有受大罪的?

  我的很多律师朋友,做了不少成功案件,这些案件不一定算大案要案,但在我看来其中很大一部分可以称为精品案件:一是因为辩点“准”,二是因为结果“好”,三是因为痛苦“少”。

  所以我非常建议当事人在选择律师的时候,除了关注大案要案之外,更要注重律师对于自己经办的案件的分析思路,从律师的操作中,至少能对“律师如何运用自己的专业能力去影响案件的结果”一事窥见一二。

  近期有一横幅引起了网上热议,大意是:“不要往烟灰缸里加水,希望这句话你永远不会懂。”原因是,如果烟灰缸里面加了水,烟头就不能再抽了,意思是“我希望你永远不会有那么穷的一天”。

  而我们作为刑事律师,虽然做刑事辩护的时候会比做刑事风控的时候要多些,但内心更希望可以通过刑事风控来减少犯罪,减少人们因为无知和无法律意识所付出的代价。因此,在“9.11”这个能够引起人反思的日子里,我还是要说一句:

  “不要出现在公检法的新闻稿里,这句话希望你永远不会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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