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大邑民初字第586号
原告李春洪,男,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芦山县大川镇小河村水坝子组25号。
原告周天平,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崇州市隆兴镇石马村1组。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谢文强(特别授权),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丽,女,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邑县晋原镇箭道街1号。
委托代理人李文威(特别授权),四川大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汉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果堰街8号。
法定代表人雷红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红森(一般授权),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李春洪、周天平与被告岳丽、成都汉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李春洪、周天平与被告岳丽、成都汉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审判员 李嘉龙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陈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