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西安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根据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2019年1月22日发布统计数据显示:
1、2018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319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213元。
2、2018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1966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0071元。
3、根据陕西省统计局公布数据,2017年度陕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67433元(2018年尚未公布)。
2018年陕西省的居民的统计收入及支出还未正式公布,目前应以2017年陕西省居民的统计收入及支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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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费:分为门诊阶段医疗费票据与住院阶段医疗费票据。
门诊阶段:应由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作证,依据门诊开具的医疗费票据为准。
住院阶段:应由住院病案、诊断证明、临时医嘱及费用清单(有的医院还有单独的出院证)佐证,依据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票据为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分一般情形与特殊情形。
一般伤情下,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30元/天×住院天数。
比较严重的伤情,可以按照50元/天,参照公职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目前增至100元/天。
3、营养费:
营养费=20元/天×营养天数。
营养期间:要明确且少争议,鉴定营养期限;不以鉴定,可参照公安部关于人身损害受伤人员关于误工期限、护理期限及营养期限的评定准测确定营养期限。
4、误工费: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收入×误工时间。
误工时间:
所受伤害能确定以后需要持续性误工的(比如偏瘫),且所受伤害能评定伤残等级的,误工期限计算至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作出前一日;
所受伤害能确定以后需要持续性误工的,但评不上伤残等级的,误工期限应计算至达到退休年龄止;(此种情况不常见)
所受伤害不能确定以后是否会发生持续性误工的,应做误工期限鉴定,以鉴定意见为准;
最后一种方式可参照公安部关于人身损害受伤人员关于误工期限、护理期限及营养期限的评定准测确定。
5、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陪护人员的误工费×护理期限
或参照当地护工人员的工资标准100元/天× 护理期限
护理期限:
所受伤害需要永久性护理照看的(比如偏瘫),护理期限不用鉴定,可以直接暂计算二十年,二十年后需要计算护理的,可以依法追加期限;
所受伤害不能确定需要永久性护理照看的,应做护理期限鉴定,以鉴定意见为准;
最后一种方式可参照公安部关于人身损害受伤人员关于误工期限、护理期限及营养期限的评定准测确定。
6、交通费:
依据实际产生的交通费票据为准。
7、住宿费:
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可按照100元—120/天计算)
8、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3319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1213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详见以下对照表:
1、城镇居民:
一级伤残为33319元×20年=666380元
二级伤残为666380元× 90%=599742元
三级伤残为666380元× 80%=533104元
四级伤残为666380元× 70%=466466元
五级伤残为666380元× 60%=300828元
六级伤残为666380元× 50%=333190元
七级伤残为666380元× 40%=266552元
八级伤残为666380元× 30%=199914元
九级伤残为666380元× 20%=133276元
十级伤残为666380元× 10%=66638元
2、农村居民:
一级伤残为11213元×20年=224260元
二级伤残为224260元×90%=201834元
三级伤残为224260元×80%=179408元
四级伤残为224260元×70%=156982元
五级伤残为224260元×60%=134556元
六级伤残为224260元×50%=112130元;
七级伤残为224260元×40%=89704元
八级伤残为224260元×30%=67278元
九级伤残为224260元×20%=44852元
十级伤残为224260元× 10%=22426元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3319元×[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1213元×[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3319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1213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9、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33319元×20年=666380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1213元×20年=224260元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33319元×[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1213元×[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镇居民死亡赔偿金=33319元×5年=166595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1213元×5年=56065元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1966元/年 ×(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0071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1966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0071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1966元/年×[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0071元/年×[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1966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0071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11、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期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2、丧葬费:暂时按照 2017年的西安市在岗职工的社平工资计算。
丧葬费金额=65181元÷12个月×6个月=32590.5元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等规定综合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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