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6年4月刘某与吴某某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7月确认恋爱关系,2007年2月领取结婚证,2008年6月育有一女吴某甲,双方于2009年在莲湖区购置一套面积65㎡的二手房屋,再无其他任何财产及债权债务。因男方吴某某常年在外打工,女方刘某在家照顾女儿吴某甲及吴某某父母,由此导致刘某与吴某某双方长期两地分居、聚少离多,沟通甚少,男女双方之间常因一些鸡毛蒜皮事争吵不休,彼此见面甚至有时会有肢体冲突。吴某某表示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已无任何缓和余地,要求与刘某离婚,但因双方之间就离婚程序、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意见分歧比较大,希望西安市莲湖区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在吴某某与刘某认为在彼此婚姻即将破裂无任何缓和余地下,就离婚多种事项,包括离婚的程序及实体问题提出一系列的疑问寻求帮助,并询问能否在调解员的调解下协议离婚。就前述问题,调解员在了解到双方的个人生活情况、家庭情况及婚姻感情状况等一系列应当了解的事项下,告知夫妻双方间应互相包容、互相理解、彼此为对方考虑,吴某某在外务工创收不容易,刘某在家操劳女儿及父母也不容易,中间还有一个孩子,和谐家庭也是和谐社会的一部分,希望双方退让一步。
此时,吴某某仍坚持离婚,并要求吴某甲由刘某抚养。调解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吴某某有义务向刘某支付吴某甲的抚养费。吴某某表示每月可以支付抚养费,在抚养费支付时间问题上,吴某某告知可支付至孩子大学毕业止;同时,考虑到离婚后刘某与吴某甲居住的问题,双方共有的房子不分割,归女方刘某所有。
刘某表示吴某某需支付其青春损失费200000元。调解员告知法律上无青春损失费一说,其索要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具体补偿多少双方之间可进行协商。在多次给双方做工作进行沟通的情况下,男方吴某某考虑到刘某对家庭的付出,愿意分期一年内向刘女士支付80000元经济补偿,每月向女儿吴某甲支付抚养费1500元,吴某甲因生病等产生的其他大额费用由吴某某和刘某按比例分担。
调解员告知双方离婚有两种方式:如协议离婚,可自行或聘请律师起草《离婚协议书》,携《离婚协议书》前往双方登记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如诉讼离婚,由要求离婚一方自行或聘请律师前往法院立案,提交起诉状、证据材料等进行立案,等待法院调解或开庭,出具调解书或判决书,离婚与否依据调解书或判决书而定。告知双方后,双方回复打算自行起草离婚协议,如需要律师再联系。
【调解结果】在吴某某与刘某双方充分沟通的情况下,达成以下调解结果:
1.双方打算协议离婚,自行起草离婚协议,办理离婚手续。
2.吴某某愿意分期一年内向刘某支付80000元经济补偿,每月向女儿吴某甲支付抚养费1500元,吴某甲因生病等产生的其他大额费用由吴某某和刘某按比例分担。
【案例点评】婚姻的维系需要以感情为基础,调解方从本调解案件对吴某某与刘某的个人生活情况、夫妻之间的交流、沟通,婚姻状态等了解到吴某某与刘某之间已经没有感情基础了,调解员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始终站在第三方的立场,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沟通具体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分析,找出争议焦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条文并考虑到双方的情况、从双方的角度出发,争取到对双方、孩子及彼此的家庭最好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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