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行交叉案件难在何处,刑民交叉案件处理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安佳晓

  我办理过一个非法行医案的刑事控告,这个非法行医案的特点就是刑行结合(交叉),为了全面地追究被控告人的责任,我方当事人要求律师向公安机关举证、发表法律意见的同时,另外把相关的证据材料和法律意见提交给卫生监督部门,两种追责同时进行。

  虽然先前也在《刑事控告的100条“潜规则”》及《刑事控告的工作量如何预计》中提到过控告案涉及多个部门时会增加工作量和提高立案难度,但办理这个案件后我才彻底理解了刑行交叉案件之难。原因就是大家以为的部门“联动”,仅限于某些不同部门或者至少其中一个部门真的很想处理的案件。而某些他们并不是很有处理意愿的案件,确实没有规定要求他们必须联动,一个和尚挑水吃,两个和尚却很难有水吃。

  在追责的过程中,公安机关一度对我方说:“这件事归卫生监督部门管,我们是没有职责管理的。”我只能说:“报案你们也受理了,而且这件事在刑法里是有规定的,如果符合犯罪构成,就是构成犯罪的,不是说行政责任要承担,刑事责任就不用承担,这不是一个互斥的关系。”公安机关后来对此也表示认可。

  公安机关又说,脸上的问题不去做鉴定,很难确认是否属于某类损害云云。——但关键是依据现在的规定,这类医疗损害,公安立案了,鉴定机构才能鉴定啊。

  后来又有一个难题,就是案发时卫生监督部门连同派出所人员一起去案发现场进行查处,但主导的是卫生监督部门而非派出所人员,所以视频类的执法材料主要在卫生监督部门。由于刑事立案是我方的主要目标,所以让卫生监督部门把相关的视频材料转移给公安机关就成为我们的一个工作重点。

  对此卫生监督部门一开始的态度是,目前的证据尚未足以认为其构成犯罪,所以不能移送相关材料。因为法律规定是认为构成犯罪了才移交,一旦移交,就说明卫生监督部门认为是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就要立案,而由于两名被控告人当时已经逃离案发现场,所以笔录都还没做,并不足以认定为犯罪,所以暂时不移交。

  后来我与卫生监督部门进行了沟通,问能否在不确定是否立案的前提下把案件材料复制一份给公安机关,并不称其为移交,也不对案件定性,仅仅是对查明案件情况提供辅助。开始时卫生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说是可以的,后来请示了领导,领导说不可以,因为如果不认定是犯罪的话,那么就不能证明这个材料与犯罪事实有关,这些案件材料就仍然属于行政类的材料,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提供给公安机关。所以我们的沟通重点又变成了,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可能存在犯罪,让行政机关复制材料,行政机关是否复制。

  工作人员说可以复制。

  律师遂联系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称没有必要去向行政机关要求这类材料,因为如果行政机关认为有问题,行政机关可以移交立案;而在行政机关没有移交的前提下,公安机关仅仅依据自己目前所持有的证据去进行审查。

  但没有视频是否一定不能立案?那倒也不一定。因为我方也收集了很多证据,视频材料也并非没有。但我方收集证据的过程确实是一个比较迂回的过程,可以确定的是,如果能够复制视频,相关视频对刑事控告会是一个比较好的“助力”。

  由此可以看出,刑事控告的复杂程度其实是依赖于要素的,不同类型的要素越多,案件就越复杂,难度越容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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