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作出的认定书违法,人社局出的决定能复议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纪晨佳

  人社局,作为行政单位,有时候在一些具体行政行为上时不是也会出现违法的事情。有时候,违法得普通人都看得出来。

  刘某在2018年8月13号在工作中发生工伤,由于用人单位没有参保,并没有为他申请工伤认定,他只得自己去申请了工伤认定。认定下来后,后来去评了个十级伤残。公司不愿意赔偿,刘某便委托笔者申请了劳动仲裁。

  单位为了拖延时间,随即打起了行政官司,认定人社局作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是违法的,理由是人社局作出的《工作认定提交材料通知书》落款时间是2018年12月10日,而送达回证上的送达时间竟然是2018年10月30日,应该是签发时间在前,送达时间在后才是合理的!另外一个就是人社局在送达文书方面,是用粘贴在墙上的方式送达。因为原先人社局用挂号信寄出去,即被拒绝签收退回。

  后公司抓住这个人社局这两个痛点,穷追猛打!2019年12月11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东社保工伤认字第GSRD220366960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违法。

  律师说法:文书的签发时间在后,送达时间在前,这是很明显的错误,说明了工作上的马虎不认真负责。关于文书的送达方面也是不合法的,《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所以人社局将文书粘贴在墙上的送达方式也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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