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下保证人可以免责
一般保证的前提下,若债权方未能在保证期间内向担保人提出仲裁或起诉请求,则该一般保证人将不再负担任何担保责任;同样地,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中,若债权人未能在保证期间内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该连带责任保证人也将无需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二、民法典合同编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规定有什么
民法典合同编中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这种情况下,主合同双方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损害了保证人的利益,保证人无需对该合同承担保证义务。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例如,债权人通过欺诈手段让保证人误以为债务人有强大的还款能力而提供保证,保证人可免责。
(三)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此即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四)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哪些人能作保证人
符合以下条件的自然人或单位可被选为保证人:首先,该保证人必须具备与所担保之债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其应拥有足够的债务清偿能力以保证债务的履行;最后,他/它不能是法律明确规定禁止作为保证人的自然人或单位。
行政机关法人原则上不可成为保证人,但若经过国务院特别批准,为了实现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提供的贷款进行再借贷的目的,则可以例外。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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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哪些人能作保证人,那些人不能做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