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权属于什么
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
(一)留置权的性质
1. 法定性。留置权是依据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担保物权,不需要当事人之间约定,只要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即可成立。例如,在保管合同中,如果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保管人在符合条件时依法享有对保管物的留置权。
2. 担保物权性。它是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的物权。留置权人通过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留置物优先受偿,以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
3. 占有性。留置权以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为前提条件,这一特性将其与其他担保物权相区别。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通常会归于消灭。
二、家属最多多少天留置
留置是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的一种调查措施。关于家属留置并没有这样的概念,被留置的对象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
一般而言,留置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规定是针对被调查对象本身的留置相关规定,与家属没有直接关联,家属不会被留置。
三、公安机关能否留置
公安机关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可以留置。
(一)适用情形
1.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如果经盘问、检查,有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有现场作案嫌疑的、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情形之一,可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这种继续盘问在一定意义上就属于留置措施。
2. 在监察法中,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也有留置措施,但这主要是监察机关行使的权力,与公安机关在性质上有所区别。
公安机关的留置必须依法依规进行,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条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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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公安机关能否留置,公安能留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