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能否留置
公安机关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可以留置。
(一)适用情形
1.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如果经盘问、检查,有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有现场作案嫌疑的、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情形之一,可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这种继续盘问在一定意义上就属于留置措施。
2. 在监察法中,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也有留置措施,但这主要是监察机关行使的权力,与公安机关在性质上有所区别。
公安机关的留置必须依法依规进行,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条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留置权属于什么
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
(一)留置权的性质
1. 法定性。留置权是依据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担保物权,不需要当事人之间约定,只要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即可成立。例如,在保管合同中,如果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保管人在符合条件时依法享有对保管物的留置权。
2. 担保物权性。它是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的物权。留置权人通过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留置物优先受偿,以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
3. 占有性。留置权以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为前提条件,这一特性将其与其他担保物权相区别。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通常会归于消灭。
三、留置案件怎么取证
在留置案件的取证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相关证据
1. 被留置对象的身份信息必须明确,包括姓名、年龄、工作单位、职务等基本情况。这有助于确定案件的主体范围,并与后续证据关联起来。
2. 对于涉嫌共同违纪违法的人员,要梳理清楚他们之间的关系,如上下级关系、合作关系等,这对于查明案件全貌很重要。
(二)行为相关证据
1. 收集书证,如相关文件、合同、票据等。这些书证可能反映被留置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例如在受贿案件中,行贿人提供的合同条款可能存在利益输送的迹象。
2. 人证也是重要部分。通过询问证人,获取他们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证人的陈述要详细记录,包括时间、地点、事件经过等要素。
3. 物证同样关键。如果涉及贪污案件,可能存在被贪污的财物等物证,这些都需要妥善收集和保管。
(三)程序证据
1. 要确保整个留置过程符合法定程序,相关审批文件、手续等都要齐全。这可以证明取证过程的合法性。
2. 对于取证手段,如询问证人、搜查等,也需要有相应的记录表明是按照规定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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