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发布的《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处置公司债券违约风险指引》,债券违约可以分为预计违约和实质违约。预计违约是指发行人偿还债券本息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实质违约是指发行人未能按期足额偿还债券本息。本文所讨论的主要是实质违约。
大部分债券的违约案件,所涉及的均是债券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之间的纠纷。除此之外,参与证券发行的其他主体,包括受托管理人、承销商、资产评估机构、审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甚至证券交易所等主体,都有可能会掺入这趟“浑水”。相应地,不同主体也会因其承担的角色及所起到的作用,而引发不同的法律责任。
一、债券违约案件主要涉及的主体
1、发行人
债券发行人以借贷资金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投资人发出要约,发行代表一定债权和兑付条件的债券,而向投资者(债券持有人)还本付息则是其最重要的一项义务。债券发行人可能是政府、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公司,近年来国内发生的债券违约事件所涉及的基本均为公司债券。
2、受托管理人
债券受托管理人是根据债务托管理协议而设立的、负责维护债券持有人利益的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在于为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例如持续关注公司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预计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公司追加担保,或者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
与受托管理人有关的纠纷,主要是因其未按法律规定或者托管协议的约定履行托管义务而引起的。
3、承销商
在债券间接发行中,承销商作为证券中介机构,负责代理发行人发行债券。承销商也有可能同时是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一方面,承销商协助发行人向监管部门申请发行证券;另一方面,承销商还借助自己在证券市场上的信誉和营业网点,在规定的发行有效期限内将证券销售给投资者。同一只债券可能同时由多家券商负责承销。从制作材料、申报反馈、准备发行到发行上市、定期披露乃至还本付息的整个阶段,都需要承销商的参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3条第1款规定,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对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如果承销商在工作中未尽勤勉义务,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则需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其他中介机构
除承销商外,债券发行过程中涉及的中介机构还包括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其承担的职责分别为资产评估、信用评级、审计、出具法律意见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7条的规定,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或者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上述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勤勉尽责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其所出具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将对投资者做出购买债券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披露。如果上述中介机构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也可能卷入债券违约纠纷之中。例如,投资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称,某交所未能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批准本应停止上市并应撤销发行核准决定的某只债券非法上市,从而导致包括其在内的广大债券投资者蒙受财产损失,要求某交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人民法院认为某交所批准债券上市交易的行为属于对证券上市和交易活动做出决定的行为,不直接涉及投资者利益,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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