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这样的标语:“商品售出,概不退还”、“最终解释权归我方所有”。在法律上,这些都是格式条款。而一提到格式条款,很多人潜意识里就会跳出“无效条款”的想法。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格式条款是无效条款吗?
一、什么是格式条款
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对格式条款下了定义,即“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格式条款的定义包含了如下三个方面:
1.格式条款是为了重复使用
格式条款存在的目的是为了重复使用,如果只是一次性的条款也不能称之为这里的格式条款,而是涉及到没有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条款,不是格式条款的探讨的范围。
2.格式条款是预先拟定
格式条款是预先拟定的,以格式文本的形式呈现在合同相对人面前的合同。
3.该格式条款是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同时,有可能影响真实意思表示。
二、格式条款是无效条款吗?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因此,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格式条款并非都是无效条款。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因此,只有在上述规定的情形下,格式条款才是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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