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不一致,通用条款可以修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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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条款的内容
引言
EPC(项目合同因其全流程整合特性,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应用日益广泛。合同条款中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的并存设置,既体现了标准化合同的效率价值,又满足了特定项目的个性化需求。然而,两类条款在法理逻辑上的差异及适用规则的复杂性,导致实践中大量合同纠纷产生。本文从法理学基础、法律适用逻辑、纠纷处理机制三个维度展开研究,以期为EPC项目合同纠纷的预防与解决提供理论支持。
一、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的法理逻辑分析
1、通用条款的法理基础
(1)合同范式化的法律体现
通用条款本质上是合同范式化的产物,其法理基础源于"典型合同"理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一般应包含标的、数量、质量等要素,通用条款正是对EPC合同核心要素的标准化设定。这种范式化条款通过预先拟定的权利义务框架,降低缔约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符合《民法典》鼓励交易的立法精神。
(2)体现公平原则和行业惯例
通用条款的制定需遵循公平原则(《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其条款内容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提供方责任。司法实践中,法院对通用条款中显失公平的条款(如无限扩大承包人风险的条款)会依法认定无效。例如,在某市政EPC项目纠纷中,法院判定通用条款中"承包人对所有设计缺陷承担终身责任"的条款因过度加重责任而无效。
同时,它也吸收了大量的行业惯例,这些惯例是在EPC项目领域经过多年实践积累和认可的行为规范,反映了行业内的普遍做法和合理期望。例如,在工程变更的处理上,通用条款会规定一定的程序和原则,既保障了发包人对工程进行必要调整的权利,也保护了承包人因工程变更而可能产生的合理利益诉求,体现了公平性和行业通行做法的结合。
(3)行业惯例的法律转化
通用条款往往吸收了大量建设工程领域的行业惯例,这些惯例通过《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交易习惯"的规定获得法律约束力。例如,通用条款中关于工程变更的处理程序,实质上是将国际FIDIC合同条件中的相关规则进行本土化转化。
(4)为合同解释提供基准
通用条款为合同的解释提供了重要的基准。当合同双方在具体条款的理解上产生争议时,通用条款中明确的规定和一般原则可以作为解释的依据。由于通用条款具有普遍性和确定性,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审理合同纠纷时,往往会首先依据通用条款来确定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以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2、专用条款的法理逻辑
(1)意思自治原则的充分体现
专用条款充分体现了合同自由和意思自治的原则。合同双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确定合同的具体内容。在专用条款中,双方可以就通用条款中未明确或需要进一步明确的事项进行约定,也可以对通用条款中不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的条款进行修改或排除。这种自由协商的过程体现了当事人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自主安排,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法律就会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例如,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特殊的质量验收标准,以满足项目的特定技术要求,这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再如:在某超高层EPC项目中,双方通过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需采用BIM技术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该个性化条款体现了当事人对特殊履约方式的自主约定。
(2)契约正义的个案实现
专用条款的设置允许当事人根据项目特性调整权利义务关系,实现具体合同的实质正义。
专用条款是合同双方根据具体EPC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细化、修改或排除的条款。其目的是为了使合同能够更好地适应特定项目的独特情况,实现合同的个性化定制。每个EPC项目都有其独特之处,如项目的性质、规模、技术要求、所在地的特殊环境等,通用条款无法完全涵盖这些特殊因素。通过专用条款,双方可以针对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条款进行调整和完善,使合同更加贴合项目实际,确保合同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如:在某工业园区EPC项目中,专用条款对设备采购的品牌范围进行限定,既保障发包人对工程品质的要求,又避免因无限扩大承包人责任导致的契约失衡。
(3)特别约定的法律效力
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理,专用条款作为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在效力层级上优先于通用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明确了该适用规则。
专用条款的内容通常具有优先于通用条款适用的效力。这是因为专用条款是针对具体项目的特殊约定,更能反映合同双方在该项目中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不一致时,以专用条款为准,这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具体约定的尊重。
例如,在通用条款中规定了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为按月进度支付,但在专用条款中双方约定根据工程节点支付,那么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就应当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执行。
二、两类条款在纠纷处理中的作用机制
1、合同解释的基准作用
(1)条款冲突的解释规则
当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专用条款。在某跨海大桥EPC项目纠纷中,通用条款规定工期延误违约金按每日0.1%计算,而专用条款约定"关键节点延误违约金按每日0.3%计算"。法院最终依据专用条款作出裁判,体现了特别约定优先的解释原则。
(2)合同漏洞的填补功能
对于合同未约定事项,通用条款可作为填补漏洞的依据。在某地铁EPC项目中,专用条款未明确设计变更的计价方式,法院援引通用条款中关于变更计价的原则性规定,结合市场价格信息作出裁决。
2、 权利义务的认定依据
(1)责任分配的明确边界
专用条款可细化通用条款中模糊的权利义务。在某能源EPC项目中,通用条款仅规定"承包人负责设备调试",而专用条款进一步明确"承包人需在设备到货后30日内完成单机调试,60日内完成联动调试",为责任认定提供了具体标准。
(2)风险分担的法律依据
两类条款共同构建风险分配体系。如通用条款规定不可抗力风险由双方合理分担,而专用条款可对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形进行列举,在某山区公路EPC项目中,专用条款将"山体滑坡"明确列为不可抗力事件,为纠纷处理提供了明确依据。
3、违约责任的判定标准
(1)违约情形的具体界定
专用条款可对通用条款中的违约情形进行细化。在某商业综合体EPC项目中,专用条款将"承包人未按约定提交深化设计图纸"明确列为违约行为,并约定相应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违约责任认定提供了清晰标准。
(2)赔偿范围的确定依据
通用条款确立的赔偿基本原则与专用条款的具体约定相结合,共同确定赔偿范围。在某数据中心EPC项目中,专用条款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发包人可索赔预期运营损失",法院据此判决承包人赔偿发包人因延迟投产造成的租金损失。
三、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城市轨道EPC项目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合同通用条款规定"设计变更需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专用条款则约定"单项变更金额低于合同价1%的,承包人可自行实施"。实际施工中,承包人未经书面同意实施多项小额设计变更,发包人以违约为由拒付工程款。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专用条款作为特别约定,优先于通用条款适用。承包人的变更行为符合专用条款规定,不构成违约,判决发包人支付相应工程款。
法理分析:本案体现了专用条款对通用条款的修正效力,强调当事人特别约定的优先性,维护了合同自由原则。
案例二:某化工园区EPC项目质量纠纷案
案情简介:通用条款规定工程质量标准为"符合国家规范",专用条款则约定"需达到国际化工行业协会标准"。工程验收时,因部分指标未达到国际标准产生纠纷。
裁判要旨:法院认定专用条款对质量标准的特殊约定有效,判决承包人承担修复责任,体现了合同自由与契约正义的统一。
法理分析:本案表明专用条款可突破通用条款的一般性规定,实现具体合同的实质正义。
四、结论与建议
1、结论
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在法理上形成"一般规范-特别约定"的互补结构,共同构成EPC项目合同的规范体系。两类条款在纠纷处理中通过合同解释、权利义务认定、违约责任判定等环节,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特别约定优先的适用规则,既保障合同自由,又实现个案正义,符合现代契约法发展趋势。
2、实践建议
(1)合同订立阶段:建议当事人聘请专业律师参与合同起草,确保专用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合同履行阶段:建立条款执行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两类条款适用中的矛盾。
(3)纠纷处理阶段:重视条款解释规则的运用,合理引用通用条款填补漏洞,依据专用条款主张权利。
总之,EPC项目合同中的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分别从不同的角度体现了合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共同为EPC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通用条款提供了基本的框架和普遍规则,确保合同的稳定性和公平性;专用条款则实现了合同的个性化定制,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二者相互配合,使合同能够更好地适应不同EPC项目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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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
---一些建议意见及部分条款解读
以下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单位和机构。
一、问题由来
重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计划推出30余项国家工程建设规范(全文强制)征求意见稿:
其中与建筑结构有关的共计:
1 《工程结构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
2 《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
3 《砌体结构通用规范》
4 《钢结构通用规范》
5 《组合结构通用规范》
6 《木结构通用规范》
7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
8 《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
本次本人就《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谈谈个人建议,供各位参考,其它规范作者将陆续发表个人建议及解读
二:《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部分建议及解读
1、关于混凝土的选择问题
新《规范》3.1.5 规定如下
注意:本条无条文说明,建议补充
现《砼规》 4.1.2 规定如下:
4.1. 2 素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l5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0 ;采用强度等级400MPa 及以上的钢筋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5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 C40 ,且不应低于 C30。承受重复荷载的钢筋混凝土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C30
由2本规范对比可以看出以下差异:
1) 素混凝土结构强度最低等级由C15提高到C20
这个调整不明白其理由是?
2) 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凝土强度最低等级统一调整为C25
这个理由比较清楚,主要是今后钢筋强度等级均400MPa及以上了
3)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表示不正确:C40和C30均是不应,建议调整
建议调整为: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40 ,且不得低于 C30。
问题1:是否需要明确基础素混凝土垫层的强度等级?
问题2:构造柱及圈梁等非主要受力构件混凝土强度等?
2 、关于钢筋选择问题
1) 新《规范》3.2.1
建议1 建议取消RRB400级钢筋
建议2 建议补充HRB600钢筋
理由是: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GB/T1499.2-2018
已经取消了RRB400,但增加了HRB600
新亮点:补充了CRB600H (明确用于楼板)
2)新《规范》3.2.2
建议调整:表3.2.2-1 中CRB600H钢筋的屈服强度标准值520为540
理由是:《冷轧带肋钢筋》GB/T13788-2017 已经将CRB600H钢筋的屈服强度标准提高到540N/mm2
同样:表3.2.3-1 中CRB600H 钢筋抗拉设计强度应由415调整为430
抗压强度设计值由415调整为380
理由是:《CRB600H高延性高强钢筋应用技术规程》CECS458:2016已经将其钢筋强度抗拉强度设计值提高到430N/mm2
建议:表3.2.4 中取消HRB335 因为前面表3.2.2-1,2 均已经没有提及HRB335
同时建议也取消RRB400,补充HRB600钢筋
问题: CPB500 是否应是CRB500?
3、设计方面
建议:4.1.4中不利时应取1.2调整为1.3
理由是:《建筑结构可靠性统一标准》GB50068-2018 已将预应力荷载分项系数调整到1.3.
4 、关于结构变形规定
问题1:将层间位移控制纳入强条规范是否合适?
问题2:目前业界认为我国的层间位移控制较严,各地都在逐步放松
如果写入全文强条规范,是否任何工程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呢?
问题:将舒适度纳入强条规范是否合适? 且没有条件限制要求,是否
意味着所有工程都必须进行控制?
5、构件设计
问题:将裂缝宽度限制列入强条无可厚非,但是目前房屋建筑结构规范给出的裂缝计算公式适用范围有限,如对于双向板等构件并不适用,但很多地方审图要求计算双向板裂缝。 如果本身计算就不合适,裂缝宽度限制又作为强条,是否过于严厉,当然也不够科学吧。
6、关于剪力墙厚度
建议`1:低层和多层剪力墙厚度120调整为140 mm
问题:实心楼板厚度不应小于100mm,不论板跨度吗?
因为是强条,是否意味着今后板的最小厚度就是100? 个人认为极不合理
7、关于保护层厚度
问题:6地下连续墙结构的主筋保护层厚度不得小于70mm,
是否指地下结构外墙,如果地下外墙不区分是否有建筑外防水保护统一按70mm考虑,是否过于严厉? 另外地下外墙也需要进行裂缝宽度控制,这样不敢想,今后地下结构外墙的配筋及截面需要做多大方能满足这个要求?
建议:建议明确此处的地下连续墙结构概念
8 关于柱配筋
建议:取消表4.4.17-1 中非抗震柱
理由:目前我国已经无非地震区
问题1 :上表中抗震等级为三、四级时,对框支柱没有最小配筋率要求?
现《抗规》要求是0.8、0.7 同角柱
. 9、关于内外筒梁
问题:那些梁属于非抗震呢?
10 个人认为几个新亮点
条文
由以上这几条可以看出,今后会对建筑日常使用维护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
这也要求设计师在结构设计说明中将相关对施工、维护、管理等提出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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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哪个优先
来源:中新经纬
12月1日早间,#加拿大鹅规定中国大陆门店不得退货#登上微博热搜。
11月30日,据新闻晨报周到上海《我要投诉》栏目报道称,上海一市民贾女士花费11400元在“加拿大鹅”专门店购买了一件羽绒服,结果衣服上商标绣错、缝线粗糙,甚至面料还有刺鼻异味。贾女士在向商家进行维权的时候,却因为《更换条款》上一句“所有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售卖的货品均不得退货”而处处碰壁。
另据新京报贝壳财经报道,重庆北京门店均表示“退不了”。其中,重庆门店工作人员表示,这是中国区通用条款。
近日,加拿大鹅还因虚假宣传被罚45万登上社交媒体热点榜,其处罚决定书被网友称为羽绒服购买指南。“羽绒服界的爱马仕”怎么了?
商标绣错、缝线粗糙、面料刺鼻......却不得退货?
据报道,贾女士说,10月27日,她在上海国金中心商场地下一层LG1-58号“加拿大鹅”专门店,购买了一件型号为9512M的羽绒服,价格为11400元。回到家中后,贾女士发现,这件“加拿大鹅”的商标竟然绣错了:中心太阳处多绣了一根弧线!
不仅如此,羽绒服缝线粗糙,挂着许多长长短短的线头,衣服口袋内布料边缘没有包边,有脱线现象,面料也有阵阵刺鼻的味道……
贾女士说,10月27日当天,她在付款前,店员对于购买的商品不能退款退货等没有任何告知。“但当我刷完信用卡后,店员递给我一张纸,抬头为《更换条款》,要求我签名。”
这份《更换条款》上写明:除非相关法律另有规定,所有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售卖的货品均不得退货。
“如果不签名,就不能拿衣服。”贾女士表示,当时,她只能在这份条款上签了字。10月28日,贾女士向国金中心“加拿大鹅”门店店长投诉,同时拨打了加拿大鹅客服热线。可店长称,“没有权力退货,需要总公司层面来解决。”
“我向店长要总公司电话,他却说没有办法提供,要我自己去查。还说公司已经向市场监管局方面提供了这件衣服的报关单和合格的检测报告。要求我提供给公司衣服不合格的检测报告,才可以退货。”
11月14日,贾女士又撰写了一份邮件,并将衣服的细节照片等凭证一同通过邮件附件的形式,发给加拿大鹅的检测中心邮箱。但随后,总公司在回信中告知,现在,加拿大鹅方面不再通过照片提供产品认证。
央广网评:傲娇的“加拿大鹅”只能剩一地“鹅”毛
微博截图
11月30日,@央广网评论称,羽绒服出现质量问题,品牌方首先要做的是积极同消费者沟通,拿出解决问题的诚意和方案,如此才能重新赢回消费者的信赖。“加拿大鹅”却先入为主,给消费者限定维权的条条框框,一句“中国大陆地区不能退货”让消费者碰壁而回,后续更是处处设卡。用地域来区别对待消费者,这样的“双标”,是满满的“傲娇”,必定不被中国法律所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绝不是某个厂家一纸条款就能有“豁免权”的。
“加拿大鹅”之所以这样自信,似乎心里已形成一种自我认知:穿着本品牌羽绒服是一种身份和品位的象征,即便质量和服务存在瑕疵,都能被品牌光环所掩盖。但须知,服装品牌从来没有永恒的王者,质量和服务的上乘才能坐拥王座。现在,中国国产品牌羽绒服早就用质量和设计“扬帆出海”,如果“加拿大鹅”还迷失在自我遐想之中不思进取,那么剩下的只能是“一地鹅毛”!
刚因虚假宣传被罚45万
不久前,加拿大鹅曾因虚假宣传被罚45万元。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近日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8年9月起希计委托上海博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其天猫旗舰店发布“我们的所有羽绒混合材料均含有Hutterite羽绒,这是优良且最保暖的加拿大羽绒”的文字内容。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希计主要从事“CANADAGOOSE”品牌羽绒服销售。“CANADAGOOSE”品牌羽绒服装的填充物羽绒混合材料全部采购自加拿大的羽绒供应商FeatherIndustriesCanada公司(以下简称FIC公司),希计总公司加拿大鹅公司所采购的羽绒为加拿大Hutterite白鹅绒和加拿大Hutterite白鸭绒。
行政处罚书提到,希计声称Hutterite产地的羽绒品质更高,是最保暖的加拿大羽绒。经向中国羽绒协会及上海服装行业协会相关专家了解,羽绒的保暖性能和羽绒的蓬松度及绒子含量这两个指标直接相关。这两个指标是受鹅、鸭的生长周期影响,生长周期越长、它的羽绒成熟度越高,它的保暖性越强。希计强调“Hutterite”产地来彰显羽绒的保暖性无事实依据。
此外,绒鸭绒(EiderDown)是一种典型的高黏团性羽绒,黏团性是只有极高品质的羽绒才具有的特性。而希计销售的羽绒产品亦未使用绒鸭绒,故希计称其产品为“加拿大最保暖的羽绒”与事实不符。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提到,2020年,“CANADAGOOSE官方旗舰店”网页点击量达到1.81亿次,销售额达到人民币1.67亿元。
对此,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希计罚款45万元,并责令公开更正、停止发布、改正等。
加拿大鹅调高2022年业绩预期
随着全球经济的复苏,加拿大鹅等时尚零售品牌今年终于迎来“回血期”,以弥补疫情期间的损失。
加拿大鹅最新财报显示,截至2021年9月26日的2022财年第二季度,加拿大鹅销售额实现同比40.3%的增长,达2.33亿加元,其中直营渠道销售额从上年同期的4620万加元增至8320万加元,批发渠道销售额从上年同期的1.19亿加元增至1.48亿加元。
加拿大鹅总裁兼首席执行官Dani Reiss表示,公司二季度营收的增长主要得益于电商渠道的快速增长以及大中华区市场的贡献。其中,二季度,加拿大鹅电子商务营收同比增长33.8%;大中华区的直营渠道销售额同比增长85.9%。在此之前的2021财年第四财季和2022财年第一财季,大中华区的业绩同样亮眼,直营渠道销售额分别增长了188.7%和101.4%。DaniReiss在财报电话会议中表示继续看好其品牌在中国市场的发展。
根据年初至今的表现和当前趋势,加拿大鹅调高了整个2022财年的全年业绩预期,预计2022财年,公司总营收将超过10亿加元,约为11.25亿加元至11.75亿加元。
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冲突,以什么为主
★文尧律师—青岛专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律师,处理大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拥有丰富办案经验。
★文尧律师—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秉承“诚信,专业,严谨,高效”的职业理念,专注于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为指导工程承、发包双方正确签订施工合同,住建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多个版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最新的是(GF-2017-0201)版。该版示范文本中,合同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构成。
(1) 合同协议书。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2)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部分通用合同条款,可以认定为建筑行业的交易习惯。交易习惯在合同交易领域的作用不言而喻,《合同法》规定交易习惯的法条共有9条。第22条和第26条规定了承诺的方式和承诺的生效可以适用交易习惯进行判断;第60条和第92条规定了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后合同义务可以适用交易习惯进行判断;第61条和第125条规定了补充协议的确定和合同解释适用交易习惯进行判断;第163条、第293条和第368条分别规定了买卖合同、客运合同和保管合同中的一些附随义务适用交易习惯进行判断。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被认定为建筑行业的交易习惯,在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30号判决中已有所体现,也被各地法院所接受。例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鲁高法(2008)243号)“四、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若干问题的处理”第5条规定:“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适用问题。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我国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多项格式合同文本,这些文本一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内容组成,其中通用条款既是国家为加强建筑行业的行政管理而制定的规范,也是建筑行业中众多交易习惯的总结和体现,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不可少的条件。实践中,应当注重对建筑行业交易习惯的运用,对当事人采用示范文本签订合同的,在协议书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可以采纳通用条款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3)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
基于专用合同条款的基本功能和性质,应按照以下原则确认二者的适用方式
①如果专用合同条款是通用合同条款的具体细化和补充,则应一并适用两类条款来综合认定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与义务。
②如果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或二者之间的合同约定存在冲突,则优先适用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这也符合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5部分的约定。
③若专用合同条款在实质内容(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上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按照招标投标法》第46条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则以招投标文件为依据来认定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与义务。
【民法典新规
第140条【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慣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第321条【天然息和法定孳息的归属】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定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第480条【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慣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484条【承诺生效时间】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第509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不一致,通用条款可以修改吗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