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中对公司债务的规定有什么
基本上啊,公司欠钱得自己扛,股东不用掏腰包还债。
特殊情况就是公司欠钱股东要给吧。
1、股东没出够钱。
没真金白银投进去,或者没完全按照公司规定出钱,那股东就得把没出的那部分还给债权人,而且这个责任可不会因为时间长而消失哦。
2、股东把钱拿走了。
有的股东在公司开张后,把当初当股本交的钱又拿回去了,这样公司的钱就少了,违背了公司钱不能变少的原则。
要是公司被追债,却没钱还,股东就要在他拿走的钱里还债,这个责任也不会因为时间长而消失。
3、滥用公司独立性。
公司有自己的身份和责任,但有的股东滥用这个制度,让公司替他们背锅,逃避自己的责任。
这时候我们就得否认公司的独立性,让股东用自己的钱还债,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二、分公司和总公司债权债务承担是什么
啥叫分公司呢?就是在一个公司里面负责一些事情,但是没有法人身份的小分队。
好比你去打个工,虽然不是老板,但是还算在那大公司底下做事嘛。
分公司没名字、没章子、没钱,用的都是总公司的东西,出了事也是总公司来背锅。
不过,具体怎么处理还是要看情况:
1.如果只是小问题,比如分公司被人告了,但是总公司同意或者有足够的钱来赔,那就不用把总公司也拉进来。
2.但是如果问题大了,比如分公司欠了很多债,或者事情太麻烦,分公司搞不定,那就要把总公司也拉进来。
这时候要看看合同是谁签的,或者是不是分公司的员工在上班时候惹出来的祸。
所以说,分公司的债其实是可以让总公司来背的。
三、总公司债务分公司是否有义务承担
《民法典》说,有这么几种情况你就可以跟别人解约了:
1.如果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约没法正常执行;
2.在合约期结束前,有人明确说了不打算还钱,或者用行动证明了这点;
3.有人欠钱没还,催过以后也没反应,在一定时间里还是这样;
4.有人不仅迟迟不还钱,还有其他违背合约的行为,使得合约没法继续执行下去;
5.法律上还有别的原因让你有权解约。
这种情况就是指那些需要长期执行的债务合同,可以随时解除,但得先通知对方。
《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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