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的权利有哪些,隐形股东如何出资

公司法 编辑:喻宸文

一、隐名股东的权利有哪些

隐名股东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 资产收益权,即享有公司盈利分配的权利,可按其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获得相应的利润。

2. 知情权,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资料,以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 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在公司清算时,有权参与剩余财产的分配。

4. 对名义股东的监督权,可监督名义股东是否履行了作为股东的义务,如如实出资等。

5. 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利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寻求救济,如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需注意,隐名股东的权利行使可能会受到一定限制,需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

二、隐形股东如何出资

隐形股东的出资方式通常有以下几种。1. 货币出资,即以现金形式向公司投入资金,这是较为常见且直接的出资方式,能明确资金的来源和数额。2. 实物出资,如以设备、房产等有形资产作为出资,需对实物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并办理相应的产权转移手续。3. 知识产权出资,例如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同样要进行评估作价,且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出资范围。4. 债权出资,即股东以对公司或第三人的债权转为出资,但需确保债权的合法性和可实现性。在实际操作中,隐形股东应与其他股东明确约定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等相关事宜,并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以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骗取股东的钱如何认定

骗取股东的钱可从以下方面认定:

1. 行为主体方面,实施欺骗行为的主体通常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高管或其他有特定职务的人员。他们利用职务之便或其他便利条件,对股东实施欺诈行为。

2. 行为方式方面,可能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如编造虚假的财务报表、虚假的项目投资计划等,让股东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错误决策,从而将股东的钱财转移至自己或他人名下。

3. 主观故意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股东钱财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股东财产受损,而积极追求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4. 后果方面,股东因行为人的行为遭受了实际的财产损失,且该损失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几个方面,才能认定为骗取股东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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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骗取股东的钱如何认定,骗取股权是否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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