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如何才能有效?当合同中既约定了仲裁管辖又约定了诉讼管辖,这种约定的效力如何?如何确定管辖机构?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一、约定诉讼管辖有效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有效的约定管辖需满足以下要素:
1.性质: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书面协议;
3.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4.未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仲裁协议有效的条件
根据《仲裁法》及其司法解释之规定,有效的仲裁协议需满足以下要素: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明确的仲裁事项;
3.特定且无争议的仲裁委员会;
4.唯一性。
这四项内容缺一不可,明确的仲裁事项和特定且无争议的仲裁委员会,若这两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且又未达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唯一性是指该仲裁协议是约定的唯一的纠纷解决机制,若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三、仲裁管辖与诉讼管辖并存之分析
合同中既约定了仲裁管辖又约定了诉讼管辖的,仲裁协议无效。然而关于约定诉讼管辖的效力问题,并无明确规定。
部分人认为仲裁协议就是指整个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就是指整个条款无效,其中包含约定诉讼管辖的部分。然而,大部分学者和法官认为仲裁条款仅指关于仲裁的那部分,即使约定诉讼管辖与仲裁协议在同一条款之下,但是分属于整个条款中独立的两个部分,仲裁协议无效不必然导致约定诉讼管辖的无效。
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同时,又约定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的,仲裁协议无效。约定管辖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管辖协议应属有效。
综上所述,既约定仲裁管辖又约定诉讼管辖的,仲裁协议无效,约定的诉讼管辖不违反《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的,当属有效。因此,当事人在约定争议解决途径时,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双方合意达成明确、有效的书面意思表示,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争议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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