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哪些情况不具有法律效力?2025,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

房产纠纷 编辑:邵欣钰

一、土地承包合同哪些情况不具有法律效力?2025,土地承包合同哪些情况不具有法律效力

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情形包括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效力时,原则上要支持合法形式的合同效力,不支持村委会主张合同无效。对于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多数村民主张合同无效,种植超过1年的原则上不支持,不足1年的原则上认定合同无效,有大量投入的可适当补偿。合同存在不明确之处时,不利于合同继续履行的解释应被采纳。

法律分析

一、土地承包合同什么情况下无效

土地承包合同的无效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了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如: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二、土地承包合同效力认定注意事项有哪些

发包方或者多数村民要求确认合同的效力,或者在审理相关案件中需要确认合同效力的情形。此类案件涉及的是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合同的效力问题。

1、原则上,只要合同形式合法应确定合同的效力,特别是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

2、多数村民因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主张村委会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效的,如承包方种植1年以上的,原则上不予支持;承包方种植不足1年的,原则上认定合同无效;投入不大的可予以适当补偿;有大量投入的,主要针对承包费,必要时针对承包期限作出调整。

3、确认合同效力后,如发包方主张增加承包费的,可视情增加。

4、合同本身存在不明确之处,如“两委”成员口头答复,合同条款不全、原村委会成员以个人名义出具答复意见等,此情形下,做出不利于合同继续履行的解释。

结语

土地承包合同的无效情形包括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在确认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时,应注意发包方或多数村民的要求,并遵循合同形式合法的原则。对于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主张合同无效的情况,种植时间超过1年的一般不予支持,不足1年的原则上认定合同无效,投入不大的可适当补偿,有大量投入的可针对承包费和承包期限作出调整。如果合同存在不明确之处,应做出有利于合同继续履行的解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九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百四十三条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本编的有关规定。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

法律分析:承包人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三、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形

法律分析:土地承包合同的无效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爱、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了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土地承包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土地承包合同具备法律效力,但需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因生产需要,采取其他形式的,应当留有证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四条:合同的成立,一般需要要约和承诺的一致。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合同的履行地点。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总结:土地承包合同是具备法律效力的,但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需要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五、土地承包合同哪些是无效的

法律分析:土地承包合同的无效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爱、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反了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八条 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该互换、转让或者流转无效。

六、承包合同适用什么法律

法律分析:首先,承包合同受民法典调整,其次,承包合同内部的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调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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