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算借条上有保证人签名,这4种情形担保人不承担责任,借条担保人签字他有义务还钱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熊然

  很多人认为借条只要有保证人签名,确认对债务提供担保就万事大吉了,就算债务人还不上钱也能有保证人兜底还债。然而在实践中,很多案件被诉诸法院之后,法院却判决保证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让债权人傻眼。如果保证人可以轻而易举地被免责,那我们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人又有什么意义呢?其实担保本身是有作用的,只是保证方式的约定以及债权人向保证人要求履行保证责任的方式可能导致担保没有生效或者超过除斥期间,要想担保合同有效,还是要注意避开一些陷阱。

  一、主合同变更未获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担保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的债务,保证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因此当涉及到主合同变更的情况下,债权人一定要记得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口头承诺都不行。否则一经变更,保证人就会随之免责了。但如果保证合同约定主合同变更,保证人仍承担担保责任,那也可以从其约定,保证人不免责。

  二、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违法

  《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保证人不承担担保责任:(1)债权人和债务人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担保。(2)债权人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得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此外,如果担保合同上保证人的签名为债务人伪造的,该担保合同效力待定,没有经过担保人追认不对保证人产生法律效力。

  因此,想要担保合同真实有效,必须是保证人真正的意思表示,若存在上述情形,保证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最长救济时效为五年,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或者不追认该担保合同。

  三、保证人主体不适格

  《担保法》规定有以下几种人不可以作为保证人:(1)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即小孩、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担保合同无效);(2)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除非有书面授权,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

  因此,在保证人提供担保时,债权人需要核实保证人的身份,确认其不在上述范围内。

  四、超过担保期间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保证人的责任才由此形成,债权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内(3年内)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连带保证是指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约定类似“债务人逾期不还时可找保证人要债”的话语。连带保证的债权人在截至还款期限时债务人仍不还款,可以直接起诉保证人,但也要注意需在保证期间内。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

  总而言之,如果对上述期间难以理解的话,债权人须记得在债务到期后的六个月内对债务人和保证人主张权利,可通过短信、邮件、电话录音等留下证据,以及起诉或仲裁的方式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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