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建议书和实际判刑差距大吗,量刑建议书什么时候给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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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书和实际判刑差距大吗,量刑建议书什么时候给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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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释义

编者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诉法修改后确立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是司法诉讼制度现代化的体现和要求。当前全国司法机关紧紧围绕及时有效惩治犯罪,实现效率和公正双提升的制度目标,积极推进落实这项制度。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是认罪协商,核心是量刑建议。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是体现量刑减让、实体从宽的关键,量刑建议的精准提出有助于达成控辩协商,增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稳定性。

本报从今天起,就如何认识和推动我国司法机关更好地落实和发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量刑建议,刊发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分析文章,敬请关注。

□ 樊崇义

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订)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规定,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因自愿认罪认罚的,使定罪问题基本解决或无争议,量刑问题成为重中之重。检察机关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处于主导地位,应提出精准、科学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基于审判为中心的要求,应当对量刑意见予以审查。围绕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这一全新课题,应统一认识,强化适用效果。

一、检察机关宜提出“确定刑”的量刑建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订)的一个重点内容,涉及的条款最多。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176条第2款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第201条规定,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这从立法上要求检察机关,就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与办案要求,也对量刑建议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检察机关如何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进行量刑协商并提出量刑建议是新课题。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情况看,实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意与目标,确保了量刑协商的质量与效率,同时增加签署具结书的稳定性与有效性,试点较好的地区以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为一般原则,取得了良好的试点效果,法院对量刑建议也往往都予以采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的情况下,以及在量刑智能化、规范化、精准化的新要求下,为了增强量刑协商过程及其结果的稳定性、权威性与延续性,进一步固化具结书的签署效力,提高量刑建议的“精准性”,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仍可以提出“确定刑”。其意义在于:一是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协商成为办案的核心任务,也是庭审的新对象。对于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对量刑结果往往具有存在“明确(刑期)”的预期。通过提出“确定刑”的方式,可以更好地激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激励机制”,鼓励自愿认罪认罚,强化认罪认罚从宽协商过程及其结果的稳定性,进一步发挥该项制度的积极意义,实现繁简分流。二是精准量刑的要求,主要表现为“确定刑”的方式。而且,“确定刑”的形式,意味着控辩双方围绕量刑问题,展开了实质性的平等协商,最终达成了一致的意见。这对量刑建议的合理性、可接受性、认可率等,都具有积极的保障价值,可以防止事后因量刑问题引发上诉、抗诉以及程序回转等问题。三是检察机关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提出“确定刑”的,与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及其要求是一致的,旨在实现“同案同判、类案类判”的效果,继而做到量刑标准的统一性,避免量刑不公正等问题。四是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的量刑建议,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并不实质冲突。按照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订)的规定,最终仍由审判阶段确认与裁定。检察机关通过提出“确定刑”的量刑建议,也有助于减少“明显不当”的情况出现。为此,也建议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建立良性的衔接机制,建立常态性的控辩审三方沟通机制,从而减少量刑协商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强化签署具结书的严肃性、有效性与可靠性,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实现该项制度的价值追求。

二、认罪认罚是否属于独立的量刑情节

刑法第67条第1款、第2款、第3款分别规定了“自首”“准自首”与“坦白”。从内容看,实体上中的自首制度,其核心内容基本上是认罪问题。这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认罪”与坦白、自首之间的关系问题,成为试点中的一个新难题。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订)虽然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予以立法化,但对认罪、认罚的内涵,尤其是认罪与刑法中的自首制度的关系,尚未予以明确。在此新情况下,关于认罪与自首制度的逻辑关系,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目前,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对认罪认罚是否为独立的量刑情节的看法不一。不乏否定观点认为,认罪认罚包含认罪、认罚的一系列情节,不是新的独立的量刑情节。如此也意味着两者是重合的,存在重复评价的问题,对量刑建议的公正性而言是不利的。同时,也有观点认为,从规范形式看,认罪认罚和自首是两项分别由实体法和程序法确立的、独立的刑事法制度,彼此不可互相代替。认罪认罚应当是自首、坦白、当庭认罪之外的新独立的量刑情节。但认罪认罚作为独立的量刑情节,必然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特别是涉及刑法中自首规定的修改问题。对此,应当看到,认罪认罚从宽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和程序,认罪认罚不能只表现为量刑从宽。应当依照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规定,依法进行审理和从宽处罚,理由为:一是认罪认罚和自首、坦白在量刑方面虽有重合和联系,但认罪认罚应当是自首、坦白、认罪之外一个新的独立的量刑情节。在自首、坦白、从轻或减轻的基础上,应再给予适当从宽处罚,才能真正地体现激励认罪认罚的积极性的诉讼立法本意,才能真正促使其悔罪。二是认罪认罚从宽的本意和内涵,不仅有实体效果,程序法意义更重要,是指以法律正当程序原理为根基,促使认罪服判,心服口服,实体公正与程序正义紧密结合,构成完整完美的司法民主程序。因此,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看,认罪认罚不是自首制度的“翻版”。在此基础上,关于认罪认罚的独立量刑情节之属性,最终需要通过修改刑法的方式予以明确。当前,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制度等方式予以释明。

三、认罪认罚案件量刑预测的智能化探索

为了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深入推进量刑建议工作有效开展,4月28日,举行全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精准化、规范化、智能化”网络培训。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提高对量刑建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改变“重定罪、轻量刑”的倾向,高度重视量刑建议权的重要意义和价值,切实承担在指控犯罪定罪和量刑的主导责任,做好量刑建议工作。进一步修订和完善量刑标准,修改完善量刑建议的程序规范,采取多种措施全面提升检察官量刑建议的能力和水平。特别明确要求充分发挥大数据智能辅助系统的作用。大数据、智能化与检察工作的深度结合与联动,可以有效提升量刑建议的精准度与公正性。可以参考学习法院系统和专家学者开发的量刑辅助系统,适时组织研发可以普遍适用的量刑建议辅助系统。这明确提出了认罪认罚案件量刑智能化改革的探索方向。

认罪认罚案件与不认罪认罚案件的程序繁简分流早已有之,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订)予以规范化、正式化。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的背景下,认罪认罚案件将成为最主要的办案对象。在自愿认罪认罚的前提下,定罪基本无争议或已解决,主要通过程序予以确认,使量刑协商成为重中之重。如何科学进行量刑协商、精准提出量刑建议并使其具有正当性,是接下来的办案中心。在新一轮的变革中,智能量刑预测应运而生,将成为认罪认罚办案机制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司法机关正在自上而下开始探索智能预测量刑公正,一些互联网企业也在同步推进该项工作。据悉,由广东博维创远科技有限公司研发与设计的“小包公”智能定罪与量刑系统,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具备强大的智能精准预测量刑功能,能够更好地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该系统首创理论量刑预测和实际量刑分析“双系统”,实现精准量刑预测。刑期预测过程实现实时刑期展示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法律依据及指导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等司法观点的推送,彰显强大的量刑预测说理过程。量刑规范化表格呈现量刑计算过程,充分考虑具体个案的法定情节、酌定情节与法官(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助力量刑规范化与量刑建议的提出。而且,提供同地区类案智能推送及大数据可视化分析。目前,“小包公”智能定罪与量刑系统已在全国二百多个法院、检察院使用或试用,试运行效果良好。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京师首席专家”、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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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是检察官自己决定吗

李勇


  在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过程中,检察机关就认罪认罚案件提出从宽量刑建议是题中之义。如何从宽、从宽多少,需要结合具体案件并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协商和确定。实践中,有些案件,检察机关与被告方已签署具结书,但在审判阶段出现退赃、赔偿、和解等情况,导致原来的量刑建议需要重新协商、不断调整,这不利于量刑建议的稳定性,也不利于诉讼经济原则的实现。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提出了28条贯彻落实意见,其中提出“量刑情节在具结书签署后发生变化。各地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能够预期的量刑情节变化,探索在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中提出多项或附条件的量刑建议”。实践中,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等检察机关逐步探索出“附条件量刑建议”的做法。所谓“附条件量刑建议”,就是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基于可能在提起公诉后出现的退出赃款、赔偿损失、和解等影响量刑的新的事实、情节,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将可能出现的事实、情节变化作为附加条件列明在量刑建议书、具结书之中,当这些事实、情节出现时即兑现相应的量刑从宽处遇。实践证明,附条件量刑建议具有积极意义。

  附条件量刑建议的价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基本特征是“实体从宽、程序从简”。认罪认罚之所以能够实体上给予从宽,其正当性根基在于因被告人真诚认罪认罚而表明其预防必要性降低,从而减少预防刑,而现代刑罚裁量以责任刑和预防刑为基本内容,既然预防刑降低,那么,整体的刑罚量就随之降低,进而体现从宽。检察机关在计算量刑建议时,不仅要把认罪认罚作为裁量因素,还需要把赔偿、退赃、从犯等各种影响预防刑和责任刑的情节进行全方位的衡量。众所周知,影响预防刑的因素很多,有的短期内就能体现,有的是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体现出来;有的在审查起诉阶段甚至侦查阶段就能体现,有的需要在审判阶段才能体现出来。例如,退赔、谅解,属于影响预防刑的因素,对于有能力退赔的被告人而言,可以在案发后签订具结书之前就退赔,这样就可以在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中直接体现。但是有些被告人需要一定的时间筹借资金,在签订具结书之前无法退赔,还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需要反复磋商,而检察机关办案期限是有限的,并且认罪认罚案件本身就有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价值诉求。这种情况下,通过附条件量刑建议,不仅符合刑罚裁量的正当性,对被告人特别是暂时经济困难的被告人也更加公平;同时也更加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利益,为被害人挽回损失。例如,在非法集资案件中,检察机关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进行量刑协商时提出,如果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挽回集资参与人相应的损失,可以从轻20%,甚至对于情节较轻可以适用缓刑,表现在量刑建议书和具结书中就是:“如果退赔损失(可以写明具体金额)……可以再调整量刑建议(直接写明可以减少具体的刑罚量,甚至写明可以适用缓刑)”。这样一方面激发了犯罪嫌疑人退赃的积极性及其认罪认罚认赔的自愿性和真实性,另一方面最大限度地实现了追赃挽损,将退赔被害人损失进行量化,最大限度为集资参与人挽回损失。实践表明,附条件量刑建议是一个“双赢”“多赢”的做法,有利于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

  附条件量刑建议的适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附条件量刑建议一般只适用于退赃、赔偿、和解等法益修复性量刑情节。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刑法中有些罪名所保护的法益具有明显的可修复性,这种法益可修复的特性也是恢复性司法的重要基础。法益可修复性的典型罪名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类罪名:(1)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的犯罪、财产性犯罪。如故意伤害、盗窃、诈骗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道歉和解,那么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就得以挽回,被侵害的财产权法益得以修复(虽然不可能完全恢复),其可罚性就降低。(2)税收类犯罪。税收类犯罪保护的主要是国家税收法益,当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补交税款,法益就得到一定程度的修复,其可惩罚性也相应降低。(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如果在刑事立案前、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宽处罚,《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甚至规定该种情况可以不起诉。(4)经济类犯罪,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能够及时清退吸收资金,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对于这些罪名,在量刑建议中附加退赃、赔偿、和解等条件,一旦这些条件实现,就可以兑现相应的从宽处遇。

  至于其他与法益修复无关的事实和情节,不宜通过附条件量刑建议的方式解决。比如,在审判阶段出现立功、部分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等事实和情节,就不得以附条件量刑建议的方式解决;发现遗漏犯罪事实、遗漏罪名的,应当变更起诉。

  2.附条件量刑建议不仅可适用于自然人犯罪更适用于单位(企业)犯罪。国际上,针对企业犯罪,合规计划(刑事合规)属于对企业从宽量刑甚至不起诉的重要因素。对于企业犯罪而言,实施合规计划、挽回损失等补救措施,不仅可以作为暂缓起诉(类似于附条件不起诉)的因素,也作为附条件量刑的因素。就我国而言,针对企业犯罪适用认罪认罚提出附条件的量刑建议完全具有法律依据。

  3.附条件量刑建议应当坚持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实行“调低不调高”。附条件量刑建议,本质上是调整量刑建议,但是由于这样的调整量刑建议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并且是在量刑协商中可预见的,双方已经就此进行了协商,一旦该条件实现就“调低”原有的量刑建议,因此可以通过附条件量刑建议的方式来保持量刑建议的稳定性。这就决定了对于被告人不利的量刑情节和事实,如在审判阶段出现遗漏认定的累犯等法定从重量刑情节,就应当重新协商,重新签订具结书,调整量刑建议,调整后的量刑建议实质上是一个新的量刑建议。

  (作者为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量刑建议书没写缓刑,法院会判缓刑吗

【量刑建议如何做到精准?这次培训提出五大应对之策】28日,全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精准化、规范化、智能化\"网络培训举行。这是最高检内设机构改革后举办的第二次刑事检察业务全国网络培训。量刑建议如何做到精准化、规范化、智能化?为破解量刑建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这次培训提出了五项应对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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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书在哪个阶段出

以一流智慧检务建设

服务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湖北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王晋

近年来,湖北检察机关按照最高检、省委政法委关于检察信息化的战略部署,认真落实最高检“聚焦科学化、智能化、人性化”的建设要求,以电子检务和智慧检务为核心的“两个工程”(全省检察机关科技信息综合工程和全省政法信息化“1234”工程检察项目)均已取得积极进展,进入快速推进阶段。

下一步,全省检察机关将以“实用、管用、好用”为目标,加快推进以“智慧基础支撑、智慧可视化办案、智慧检务业务应用”为主体的智慧检务体系建设,力争打造出一流的智慧检务产品,更好服务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3月7日,阳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6起危险驾驶案在该院远程庭审室开庭,阳新县法院按速裁程序对这批案件进行集中审理并当庭宣判。

近日,“2019全国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案例征集活动”评选结果揭晓,由湖北省黄石市检察院研发的智慧公诉辅助系统从全国30个智慧检务创新案例中脱颖而出,成功入选“全国智慧检务十大创新案例”。

自2018年1月被湖北省检察院确定为智慧公诉试点单位以来,黄石市检察院运用400余件真实案例反复试用,吸收各方意见187条,推动5次重大升级改造,研发形成捕诉一体的智慧公诉辅助办案系统。2018年11月,黄石市检察院代表湖北检察机关参加最高检智慧检务系统专家评审,测评成绩名列前茅。

“慧”办案:15项功能提供“一条龙”智慧服务

记者日前走进黄石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办公室,检察官助理毕春龙正在运用智慧公诉辅助系统办理一件有多名犯罪嫌疑人、多起犯罪事实的“繁案”。

只见毕春龙将鼠标轻轻一点,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基本信息等内容立马被自动提取。其中一份视频证据也被快速转化为文字,毕春龙立即将其复制摘录。

“证据审查本是一项非常繁杂的工作,有了智慧公诉辅助系统的帮助就方便多了。”毕春龙告诉记者,这个系统大大节约了时间,为审查工作提供了极大便利。

据悉,该系统包含案件审查、量刑研判、类案推送等七大模块,具有视听证据审查、文书智能校对、三书对比等15项特色功能,实现了“一条龙”智慧服务。

在证据审查方面,系统重点围绕证据的“三性”做文章:

针对合法性审查,提供21种具体证据的100余项审查重点指引,列出579种证据瑕疵情形,可自动识别预警13种;

针对关联性审查,逐罪确立定罪量刑要素,建立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

针对客观性审查,自动列表汇总审查的证据矛盾点,生成案情分析导图展示案件证据全貌。

在15项功能里,“量刑研判”可谓干警们的“新宠”。

黄石市西塞山区检察院检察官曹晨向记者介绍了其办理的一起危险驾驶案。

被告人因醉驾致交通事故,经检测酒精含量为220mg/100ml。为了提出更加精准的量刑建议,曹晨向智慧公诉辅助系统“借力”,根据系统对全国各地尤其是湖北省、黄石市类案判决结果进行的大数据分析,他向法院提出了拘役二个月、罚金5000元的量刑建议。近日,法院当庭宣判,量刑建议被采纳。

据了解,该系统拥有强大的智库,支持检索全国各地各类指导案例和公报案例7000余篇、裁判文书1500万余份及各类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可根据审查确定的要素自动推送关联类案,让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更加精准。现在,黄石检察机关近九成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

此外,该系统的审判监督功能同样出色。黄石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王红英告诉记者,系统可以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自动从情节要素、处理结果等多个维度进行比对,将存在差异的部分用彩色显示。

“比如,一个刑事案件,如果公安、检察机关都是以两个罪名移送,到了法院判决却只确定了一个罪名,系统会自动标出,提醒检察官注意。”王红英说。

“惠”司法:质效双优赢各方点赞

“办理一件多名犯罪嫌疑人多起犯罪事实的案件,光是制作一份30多页的审查报告,以前需要用几天,现在通过辅助系统只要几十秒就能一键生成,对我们这些老同志来说真是雪中送炭。”大冶市检察院检察官陈迪军赞不绝口。

他告诉记者,只要将智慧公诉辅助系统数据导入出庭一体化系统,就可直接用于出庭示证。不仅可以节约制作PPT的时间,还可以根据庭审现场需要,灵活选择不同的示证方案,通过放大、标注、遮挡隐藏、双屏对比等功能,让公平正义以直观、生动的方式呈现。

“系统拥有详细的证据审查指引,就像一位身经百战的老师带着我们这些‘学徒’,给我们指明审查的重点和方向。”黄石检察机关新招录的青年干警这样认为。

该系统不仅让办案人员尝到了“甜头”,也赢得了案件当事人的赞赏。

今年3月7日,阳新县检察院通过“速裁程序+远程庭审”的方式,在该院远程庭审室出庭公诉6起危险驾驶案,案件在40分钟内审结并宣判。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6名被告人均当庭认罪。检察官欧阳为恒介绍,6起案件由公安机关统一移送至检察院,从受案到审查完结一共才用了5个工作日。

周某是其中一起危险驾驶案的被告人,由于案件事实清楚,他经检察官依法告知权利义务后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审查过程不到1个工作日,高效司法让他心中的石头早早落地。

在黄石检察机关,智慧公诉辅助系统逐渐变成一线干警会用、想用、爱用的办案利器。特别是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不仅帮助干警准确理清多达十几起、几十起的犯罪事实,结合出庭示证系统后,还让大冶市检察院起诉的乔某等19人涉黑案、阳新县检察院起诉的吴某涉恶案的法庭举证示证重点突出、直观生动,取得了很好的庭审效果。

“绘”未来:围绕机构改革助推系统提挡升级

黄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肖鹤告诉记者,为了打造一款“黄石出产、人无我有、人有我优”的智慧公诉平台,该市检察机关先后赴浙江、四川等地“取经”,采众家之长,使系统囊括了当前较为先进的理念和技术,拥有了强大的战斗力。

2018年4月19日,黄石市“隔空庭审”首秀。西塞山区检察院利用远程视频庭审系统支持公诉,公诉人、法官、被告人在三个不同的地点通过远程视频庭审平台实现语音、视频、物证展示的实时多向传输,完成案件审判。

庭审现场视频画面高清,语音音质流畅,交流顺畅有序。智能语音系统对当事人的发言进行语音识别,并转换为文字进行记录,准确率达98%……此后,越来越多的远程提审、远程庭审出现在黄石市检察干警的日常办案中,减少了在看守所、法院之间的奔波。

为更好地适应内设机构改革和捕诉一体办案模式,今年,黄石检察机关智慧公诉辅助系统取得新突破,在全国率先实现捕诉一体辅助办案功能,升级为功能更为齐全的智慧刑事检察辅助办案系统。

升级后的系统打通了批捕环节与公诉环节,在批捕环节已经审查过的证据可直接带入公诉环节,免去了对已审查证据的重复审查,大大缩短了办案周期,节约了司法资源。

运用系统办理批捕案件,一线干警普遍反映,系统可基于总结提炼的100余项侦查监督情形,自动审查发现部分违法情形发出预警提示,并一键生成纠正违法通知书和退查文书;对于是否批捕,还能提供类案逮捕率及不同地区横向对比结果。

据统计,黄石检察机关已利用智慧刑事检察辅助办案系统办理逮捕案件70余件、公诉案件400余件,利用智慧出庭系统庭审示证18件次,远程庭审12件次,远程提审52件次,办案效率和质量双提升的成效逐步显现。

黄石市检察院检察长梁莉表示,下一步,该市检察机关将紧紧围绕内设机构改革和办案模式的新变化,前端进一步向立案监督延伸,后端向刑事执行监督程序推进,打造捕诉监功能更加融合、涵盖所有刑事案件类型、覆盖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全流程的智慧刑检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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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黄石,因矿而兴。大冶铁矿,曾被誉为中国工业的“钢铁粮仓”;百年老企业华新水泥,世界知名。近年来,黄石以打好三大攻坚战、推进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坚定不移调结构、换动能、转方式,工业技改投资持续增长,在国家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考核中名列第二,连续9年被评为全国外贸百强城市;发展的含金量、含新量、含绿量大幅提升,建设黄石新港,对接建设中的顺丰机场,交通枢纽地位更加凸显;成功创建国家森林城市,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日益增强。(检察日报 郭清君 戴小巍 曾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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