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抵押有哪些部门
办理抵押物登记事宜的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财产位于何处时,其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将负责进行相应的抵押物登记工作;其次,在县级或更高行政级别,当地政府有权制定规章制度并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处理相关抵押物登记事项,该等机构也被视为抵押物登记的职能部门;再者,对于部分特殊类型的抵押物,如林木、运输工具以及土地使用权等,它们的登记工作则分别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以及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来具体执行。
二、反抵押合同未经登记是不是有效
倘若反抵押合同并未经正式注册登记,只要其满足了法定定义的有效性标准,即被视为合法有效的。
值得注意的是,抵押合同的效力和抵押权的设立是两个独立的概念,抵押权的存在与否并不直接影响到抵押合同本身的有效性。
关于法定有效条件的详细规定包括:首先,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且明确;再次,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最后,还需满足法定的其他有效条件。
三、同一抵押物有多个债权如何处理
在同一财产上设定了两份或者多份抵押权的情况下,对于通过拍卖或者变卖抵押物所得到的款项,应当根据以下具体规则进行清偿分配:首先是已经在相关部门办理过抵押权登记手续的,应当按照抵押权登记的时间顺序依次进行清偿;如果在抵押权登记的时间顺序上出现了相同的情况,则应当按照各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比例进行清偿分配。
如果已经办理过抵押权登记手续的抵押权优先于尚未办理过抵押权登记手续的抵押权获得清偿。
最后,如果所有的抵押权都没有办理过抵押权登记手续,那么就应当按照各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比例进行清偿分配。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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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同一抵押物有多个债权如何处理,同一抵押物可以多次抵押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