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置房签了合同打官司有效吗
安置房签了合同打官司是否有效,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一)合同主体方面。若签订合同的双方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影响合同效力的主体问题,那么合同在主体上是有效的。
(二)合同内容方面。合同内容需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例如,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情形。若合同约定的安置房相关事宜清晰明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内容就是合法有效的。
(三)合同形式方面。一般来说,只要合同的签订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如双方签字、盖章等,形式上也是有效的。
如果合同满足上述条件,通常是有效的,打官司时法院会依法予以认可和支持;反之,若存在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或可撤销。
二、安置房,家庭成员是否有归属权,还是归户主所有
安置房的归属问题,不能简单地认定归户主所有或家庭成员都有归属权,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若安置房是基于原有房屋拆迁安置所得,且原有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那么家庭成员对安置房通常享有共有权。比如,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往往是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使用,拆迁安置的房屋也应是家庭成员共有的。
若原有房屋是家庭成员中某一人的个人财产,比如是一方婚前个人房产拆迁后获得的安置房,那么该安置房应归该个人所有。
另外,若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安置协议明确约定了安置房的归属,比如约定只安置给特定的家庭成员,那么应按照协议约定确定归属。
总之,安置房的归属要综合考虑房屋来源、安置协议约定等多方面因素,不能一概而论地认定归户主或家庭成员共有。
三、安置房屋合同无效的条件是什么
安置房屋合同无效需满足一定法定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主体不适格。若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比如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无效。
(二)意思表示不真实。若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致使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合同,该合同无效。例如一方故意隐瞒安置房屋的重大瑕疵,欺骗对方签订购买合同。
(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比如安置房屋的建设违反了城乡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像非法买卖集体土地上的安置房屋等。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若安置房屋合同的履行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如影响公共设施建设、破坏生态环境等,合同也会被认定无效。
总之,只有符合上述法定情形,安置房屋合同才会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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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律-安置房屋合同无效的条件是什么,安置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