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保证合同的形式是什么,民法典第十三章保证合同规定是什么

债权债务 编辑:毕璇梦

一、民法典规定保证合同的形式是什么

保证合同的形式在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书面形式。保证合同作为一种要式合同,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保证合同,即明确写明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关于保证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文书。

(二)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在主债权债务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直接约定保证相关内容,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保证期间等条款,这种保证条款也是保证合同的一种有效形式。

(三)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即使债权人未表示接受,但若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且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保证合同亦成立。

保证合同形式的规定旨在明确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保证责任的有效履行,保障交易安全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民法典第十三章保证合同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第十三章对保证合同作出了详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保证合同的定义和成立。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等形式。

(二)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期间等。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间由当事人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有相应的法定期间。

三、保证合同是()主合同从合同原合同附件

保证合同是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它具有独立性。而从合同是指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其效力依附于主合同。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保证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基础的。如果主合同不存在或者无效,那么保证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和基础,一般也会随之无效。

原合同通常只是在合同变更、转让等特定语境下对之前合同的一种称呼,与保证合同的性质定位不同。附件一般是对主合同相关内容的补充说明或细化,并非合同性质的专门分类。所以,保证合同属于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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