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的特征不包括保证合同吗
哎呀,保险合同这个东西呢,它是个特别的民事合同类型,除了跟普通合同一样有一般的法律特性以外,还有它自己独特的一些特点哦。
首先嘛,保险合同是个有偿合同。
你知道什么叫有偿合同吗.就是你想要享受合同里的权利,就得付出点代价。
保险合同也是这样,你想得到保险公司给你的风险保障,那你就得掏钱买保险,也就是我们说的保险费啦。
然后保险公司收了你的保费,就得答应你,如果真的出事了,他们会负责的。
这就是保险合同的有偿性质。
再来说说第二个特点吧,保险合同其实是个保障合同。
你看啊,保险合同一旦签订,从生效的那一刻起,到结束的那一天,只要你交了保费,你的经济利益就受到了保险公司的保护。
这种保护不仅仅是物质上的,比如你的保险标的出了问题,保险公司会按照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给你一笔钱来补偿损失。
更重要的是,保险公司还能给你带来精神上的安慰,让你感到安心,没有后顾之忧。
二、保证保险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区别
1、关于合同内容部分,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保证担保乃是保证人和债权人通过协商达成协议,规定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依照签订的协议代为履行或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法定担保方式;亦即,保证人以承担保证责任为基础,以此形成的保证合同乃是保证担保这一法律形式的具体体现。
而在此方面,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工具,其主要功能在于将被保险人(即债权人)可能面临的投保人(即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风险进行转移和分散。
因此,保证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便是围绕着如何有效地管理和控制信用风险展开。
2、在合同主体方面,保证合同的法律主体主要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保证人三方;而保证保险合同的参与者则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三个方面。
值得注意的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实际上正是购房借款合同中所涉及到的债务人和债权人。
在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过程中,他们并不需要支付任何对价;然而,保险人在履行保险责任时,必须以收取保险费用为前提条件,从而形成了双方之间有偿的权利义务关系。
3、至于合同性质问题,虽然保证合同作为购房借款合同的附属合同,其与主合同之间的确存在着密切的主从关系,但欠缺独立性;相反,保证保险合同与主合同之间并不具备这种主从关系,二者是相互独立并行存在的。
一旦保险合同依法成立,便会立即形成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较之下,保证合同呈现出单务无偿的特点,而保证保险合同则属于典型的双务有偿合同范畴。
三、主合同履行完毕保证合同还要履行吗
1、当主合同都完成执行了,那我们的债也就没了,那么保证人也自然而然不再有义务去履行保证责任,因此保证合同也就没必要再继续下去了。
2、在咱们做借款这件事上,首先得签订个借款合同,这个借款合同就是所谓的主合同了,然而担保人为债务提供担保的话,那还得再签个担保合同,这样的担保合同算是主债权合同的一个子合同吧。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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