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离婚债务认定
在民法典中,离婚债务的认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共债共签原则。若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夫妻共同向银行贷款买房,双方均在贷款合同上签字,此债务即为共同债务。
二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像日常的生活用品采购、子女教育费用等产生的债务,通常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三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比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借款进行高风险投资,且投资收益未用于家庭生活,另一方对此不知情,该债务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
二、离婚后子女医疗费要给吗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子女的医疗费。具体分析如下:
一是法律规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子女在成长过程中,若因生病等原因产生医疗费用,这属于抚养子女必要的支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部分。
二是费用分担。一般来说,子女的医疗费应根据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实际收入等因素合理分担。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三是实际操作。在实际支付时,可根据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凭证,按照确定的分担比例进行支付。总之,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通常需要支付子女的医疗费。
三、离婚后的债务由谁承担
离婚后的债务承担问题,需根据债务性质来确定:
一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此类债务,离婚后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任何一方或双方主张权利,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偿还后,一方可依据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向另一方追偿。
二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等。这类债务在离婚后由负债方个人承担,另一方无需负责。
确定债务承担时,需有充分证据证明债务性质,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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