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照返还中印章的管控问题
作者:陈乾德王伟浩律师
曾办理过一个证照返还案件,起诉时出现了没有公司印章无法起诉,需要与立案庭沟通的情形。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由于印章缺失问题,遇到重重障碍。所以我们是否有必要建立制度,明确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印章缺失的情况下的权利?
法院的几个判决的意见和倾向都是驳回请求,不支持新的管理人从旧的法定代表人处获得印章。
理由主要是:印章管理属于内部规定,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法院不判决。
这样的理由很荒谬。
印章和证照是一个公司最重要的文书,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处处需要用到。在没有证照印章的情况下,一个企业无法正常运行。因此有必要对企业的印章证照作明确规定。
法律的一切都是保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让企业正常运转,正常经营,正常盈利才是法律和法院应该保护的法益。所有的公司法律规定,都应当以企业的正常运作作为最终考虑导向,不管公司股东或高管如何内斗和纠纷,所有法官作出的裁决应当是保持企业正常运作,对企业运作造成障碍或恶意阻挠的,都应当予以排除和反对。
笔者认为,只有公司正常运作,特别是正常盈利,才有分权益,分财产的基础。如果因为部分人的恶意阻挠,导致企业经营陷入困境,这对所有股东和社会都是一大损失。但现实中不少公司的小股东为了自己的蝇头小利,恶意阻挠公司的正常经营,此种行为屡屡成功;逼迫公司大股东为了公司正常盈利而屈服。
反对者可能会说,小股东利益屡屡受到侵害,好不容易从法律的缝隙中找到制约或要挟大股东的方法和权利,如果一刀切,会让小股东的利益再次收到侵害。
关于小股东的利益保护,是我们公司法的缺失,我们应该通过增加立法,增加小股东的权利进行弥补;但不能通过恶意阻挠行为,导致公司停滞或陷入僵局。
简单以证照印章被他人侵占为例,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会形成的新决议,由于证照印章的缺失,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行,这非常常见。即使证照印章管理属于公司内部规定,但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关的股东会作出决议,选出新的法定代表人,那么法定代表人就有权掌握证照印章。如果法定代表人有初步证据证明证照印章为被告持有,那么法院没有任何理由不判决被告返还。
上述几个案例的判决毫无道理。
证照印章的缺失,让公司正常行为都无法进行。最突出的表现为案例2.
该案中,原告就是因为没有公司印章,所以无法加盖公章,无法以公司名义起诉,所以也无法出具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但一审二审均以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缺失为由,不受理该案。因为没有证照印章,连主张印章返还的诉权都给剥夺了。那么证照返还的案子应该如何提起诉讼?
原告就是因为印章被他人持有,才需要提起证照印章返还的诉讼;但却因为起诉的理由——印章被他人持有,无法加盖公章,然后权利就被剥夺了。
从证照返还案例可以看出法院的裁判标准不一。驳回诉求的理由也各有千秋,莫衷一是。证照印章被他人侵占,不止办理其他事项有难度,连起诉都做不了,如案例2.
照此以往,如何让公司正常运行?如何维护公司法的权威?如何保护经济秩序?
综上,统一裁判标准,确立证照印章被他人侵占时,如何救济?如何裁决?显得尤为重要。改变证照印章缺失给企业带来的困境,有三种解决方案:
一、改变我国“认章不认人”的裁判现状,新设法律条文明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签字可以代表公司,无需印章。
二、改变印章的更换制度和条件,对于公司非被盗,只是被侵占,可以由股东会或法定代表人个人申请和声明,重新办理新的印章,并作声明和登记。对于旧印章,要求新印章申办人在限定期限内通过诉讼或声明等方式作废。对滥用旧印章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持有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三、设立新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在起诉证照返还案件中,允许法定代表人或公司股东会选出的新法定代表人,个人签字即可代表公司,减少起诉的障碍和条件;同时规定只要有证照返还的受理通知书,即可以办理新印章和证照或在案件审理期间,法定代表人个人签字代表公司。
对于上述三种解决方案都必须配套系统的法律条文和制度予以完善。具体如下:
第一种,明确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签字可以代表公司,无需印章。那么还需要1、增加刑事法律条文,规定伪造个人签字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构成犯罪,以防止在民事交易中,大量出现伪造签字,虚假诉讼的行为。
2、明确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印章的效力。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后,以公司登记为准,区分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权限。
3、细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不能仅仅以勤勉义务限定法定代表人责任;而应该扩大和加重法定代表人在代表公司行事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如改变勤勉义务为注意义务;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签字行为,增大到法定代表人的赔偿责任。如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被骗,法定代表人将个人账户用于公司收付款项使用;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允许私人账户存放公司资金的,都应将该私人的财产和公司财产进行划分。以此增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和义务。严格限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和权利,真正做到权利和义务相统一。
第二种,还需要配套增加如下制度:
1、明确新旧印章的效力。以新印章为准,明确善意第三人的特殊权利。但对恶意使用旧印章的人,应该明确其赔偿责任。
2、细化旧印章的使用人的责任,新设刑法条文,将恶意使用旧印章的行为界定为犯罪行为,与伪造印章罪同等刑罚。这样可以减少冒用印章的案件发生,同时也可以减少有关部门审核印章真实性的流程和条件,减少办事流程。
3、为了防止公司自行申报多个印章,持有多个印章的情况发生,明确恶意使用旧印章的主体扩大到公司法定代表人本身。如果在制作新印章后,重新获得旧印章,应将旧印章交给工商部门核销,如公司法定代表人滥用旧印章,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都要承担刑事责任。以此限制旧印章持有人尽快交出旧印章,保证印章的有效管理。
第三种,还需要配套增加如下制度:
1、简化证照返还案件的受理条件,将证照印章返还案件作为特殊案件处理,明确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以公司名义起诉;
2、法院专门出具一份证明或说明,明确说明法定代表人在持有本证明期间,可以仅凭个人签字代表公司印章。待案件执行完毕后,旧印章取回或新印章办理完毕后,交回该证明。
3、将该规定发送给各大行政部门和办事机关,告知凭法院的证明或说明,可以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签字代替公司印章,履行公司行为。
提纲
1、提出问题
遇到的案例难题,引出证照印章返还审判现状,亟需细化规定
2、分析问题
法官为何这么判?
为何造成这样的现状?
这样的现状有何困境?
国外如何规定,如何解决此问题?
3、解决问题
解除上述困境的建议和做法
如何完善?如何细化?
4、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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