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要求总经理返还证照,能否得到支持?
裁判观点:
1、公司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占有、管理、使用公司的证照、印鉴,如无证据证明公司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董事要求返还公司证照的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2、依据股东会决议提起返还证照、印鉴的诉请,是股东会决议的执行,双方为证照、印鉴的占用、使用的冲突是公司内部管理的问题,该问题不应由人民法院处理,应由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处理。
案号:(2019)云05民终1538号
法院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荣波要求被上诉人范铉返还的云南腾冲杜鹃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照、印鉴等,依法属于公司所有,应当由公司占有、管理和使用。被上诉人范铉系公司总经理和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占有、管理、使用公司的证照、印鉴,该占有、管理、使用也是公司的占有、管理、使用。且现查明,公司证照、印鉴等均存在放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热海社区观苑小**),并未脱离公司控制、管理和使用范围,故上诉人王荣波的起诉无事实依据。本案中,上诉人王荣波作为公司执行董事,依据股东会决议提起返还证照、印鉴的诉请,是股东会决议的执行,双方为证照、印鉴的占用、使用的冲突是公司内部管理的问题,该问题不应由人民法院处理,应由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处理。另,上诉人王荣波也未举证证实被上诉人范铉作为公司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存在履行职务不当,侵害公司合法权益。据此,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公司证照、印鉴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称2019年5月5日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和本案是否中止审理问题,该《股东会决议》的实质是双方对公司内部控制的争议,如前所述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因此一审法院对《股东会决议》不予评价并无不当,因此上诉人中止审理本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一审法院虽然认定云南腾冲杜鹃王旅游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时间和部分裁判文书字号有误的部分事实,但裁判结果正确,应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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