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刑事辩护律师张涛律师代理陈某非法经营案成功罪轻处罚
案情简介:
被告人霍某在陈某成立的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先后任业务员、业务经理、讲师,在公司及个人均不具备从事期货业务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采用网络直播间推广的方式发展卜某等人在该公司运营的相关平台上投资,被告人霍某注册成立某管理有限公司,在不具备从事期货业务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采用网络直播间推广的方式发展陈某等人在该公司运营的平台上投资,陈某在上述平台投资180万余元。”
承办过程:
陈某家属委托了张涛律师作为陈某的辩护人,张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多次会见了解案情,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在该起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均认罪认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适用缓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判决。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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