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同居的定义,非法同居的定义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秦一桐

法律对同居的定义,非法同居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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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的定义和标准有哪些

“同居”,在法律上是指男女双方公开共同居住生活,但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两性结合。对以上概念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我国,无论从法律上还是社会习俗上,对同性恋及同性婚姻均不予认可,因此,同性之间的同居关系不在本文讨论之中。从广义上来说,一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同居关系都包含其中,包括事实婚姻、非法同居、未婚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及被宣告无效和被撤销的婚姻等情况,是一种基于共同生活、居住而形成的关系。从狭义上来说,同居是指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无配偶的男女双方自愿、长期、公开共同生活在一起,但又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一种两性结合的方式。

  “非法同居”的说法,最早见于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1989年的“意见”看来,“非法同居”既包括缺乏实质要件的两性结合,也包括缺乏形式要件的两性结合,都被纳入了“非法”的范围。之后理论界对“非法同居”的态度有所变化,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显然去掉了“非法”二字,即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非法同居”态度的变化,自此,在之后的司法实践及理论界均以“非婚同居”或“同居关系”替代了“非法同居”的说法,也即本文所讨论的“同居”。

已婚同居的定义

同居在我国法律、审判中的地位一直比较尴尬,由此引发的当事人身份地位、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侵犯人身权等纠纷也一直是法院审判中的难点所在。这些案件的处理需要依据哪些法律规定?同居关系又有哪些法律风险?

什么是同居?法律含义如何?

  同居,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事实上,随着社会风气的开放、伦理观念的转变,同居作为婚姻关系之外的一种两性关系,在日常生活中已屡见不鲜。

  然而,同居在我国法律、审判中的地位一直比较尴尬,由此引发的当事人身份地位、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侵犯人身权等纠纷也一直是法院审判中的难点所在。这些案件的处理需要依据哪些法律规定?同居关系又有哪些法律风险?看法官给了哪些忠告。

法律禁止有配偶与他人同居

  【案例】1998年,王女士与郑先生同居。2000年,王女士与前夫离婚。2003年,郑先生出资以王女士名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1号房屋。2004年,王女士取得所有权证。2007年,郑先生与前妻离婚。后王女士与他人交往,2015年郑先生以双方为同居关系,1号房屋为双方共同财产为由将王女士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根据出资情况及王女士的过错分割1号房屋(房屋归王女士所有,王女士按郑先生的实际出资比例给付房屋补偿款)。

  王女士辩称:郑先生主张的同居期间双方都在婚姻中,双方不存在法律上的同居关系。1号房屋是其购买,房产证也是其名下,故不同意郑先生上述诉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先生与王女士在各自均有配偶的情况下同居,基于此种特殊关系,2003年,王女士在购房屋时,郑先生的出资行为应视为赠与行为,且赠与的是相应的购房款,而非房屋的所有权。现购房款已交付,赠与行为已完成,现主张分割房屋的实质是撤销赠与,因其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故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

  同居行为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自愿不进行结婚登记而长期以夫妻名义一起共同生活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第2款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郑先生主张其与王女士为同居关系,要求分割由其出资购买的房屋,该主张的成立,须以双方未婚为前提。若二人同居时双方各自均有配偶,则无法适用法律规定的同居关系分割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

  在此也建议有关当事人,选择合法有效的婚姻方式,才能充分地保护自己以及家人的权益。如果一定要选择非婚同居的结合方式,那么双方在同居之前,必须考虑清楚同居的理由及利弊,订立“非婚同居协议”,以契约的方式约定同居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便在产生纠纷时有据可依。

基督徒婚前同居的定义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正在编纂,其中同居关系是否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全国人大法工委发言人日前对此作出回应,表示“从目前情况看,法律上明确规定同居这个问题的时机还不成熟。

我国同居关系经历了哪些阶段?如何看待现实中存在的同居关系?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专访了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

不违反一夫一妻的非婚同居被认可

记者:“同居关系”的概念在我国法律上是何时出现的?

马忆南:“同居关系”的概念是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出现的,该司法解释对非婚同居关系采用中立的态度,认为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不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同居关系不具有非法性,是同居关系。

而此前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将不受法律评价或承认的事实婚姻之外的同居关系都列入非法同居。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1979年2月2日)中指出: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

按此解释,事实婚姻的主体仅限于原无配偶的男女,双方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并有一定的公示性,与不以夫妻名义的非婚同居有着严格的区别。

事实婚姻是法律婚姻的对称。它是不符合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的、以夫妻关系相对待的两性结合。

事实婚姻从有条件地承认转为不承认

记者:请介绍一下,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态度经历了怎样的发展阶段?

马忆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司法实践中并没有一般地否认事实婚姻的效力,而是分情况区别对待,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的,最后才从有条件地承认转为不承认。

第一阶段:建国初期至1989年11月21日。在此期间,司法实践中是承认符合结婚法定条件的事实婚姻的。

第二阶段:1989年11月21日至1994年2月1日。在此期间,司法实践中仍然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但是条件比过去严格,通过有关发生时间的规定,体现了过去从宽,后来从严的精神。

第三阶段:1994年2月1日以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4年2月1日施行。自该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仅为非婚同居关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我国《婚姻法》经2001年修正后,增设了有关无效婚姻的规定,但并没有将未办结婚登记列为婚姻无效的原因,而是作了应当补办结婚登记的规定。

关于事实婚姻和补办结婚登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5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指出,

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 1994年2月1日《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 《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我国现行法并没有对“同居关系”或“非婚同居”的概念进行界定。从其司法实务和外国立法例来看,违反一夫一妻制和其他强制性法律规范的婚外同居,不属于“非婚同居”,法律不予保护。

非婚同居在许多国家普及

记者:国外对于同居关系持什么态度?

马忆南:许多外国制定法中有关非婚同居的定义都是抽象概括的,这些立法定义揭示了非婚同居关系的实质:两人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在感情、经济和性等方面形成了相互依赖的生活共同体,但没有选择婚姻的方式。

非婚同居有以下特征:

自愿持续公开的共同生活,双方均无配偶,缺乏结婚的形式要件,无同居障碍。

非婚同居在许多国家已经成为与婚姻并行,甚至逐渐取代婚姻成为亲密伴侣关系的主要形式,这种自由选择的生活方式在民众中占的比例越来越高。它的普及发展是历史的必然,民众的理性选择。

外国法的非婚同居法律规制有不同模式,非婚同居伴侣可以通过登记或不登记获得与婚姻配偶几乎等同或不等同的权利义务,为非婚同居伴侣创设了诸如“生活伴侣”“民事结合”等法律认可的身份,标志着非婚姻的生活方式得到法律的承认并能够因此承受若干法定权利义务。

建议在婚姻家庭编草案中先行规定同居财产关系

记者:日前,立法机关回应目前同居关系入法,时机并不成熟,您怎么看待这一回应?我们应该怎么看待同居关系?

马忆南:同居关系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当今中国社会非常普遍,但我国目前法律层面对其并无作出明确具体的调整,导致大量因同居而产生的身份关系、亲子关系和财产纠纷的处理无法可依。

比如,非婚同居中的女性遭受暴力和虐待的问题;

同居的一方因为生活困难而无人抚养帮助的问题;

女性在非婚同居过程中的家务劳动贡献无法得到法律评价的问题等。

我国没有一套专门调整非婚同居的法律规范。目前司法实践中解决非婚同居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的主要依据是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但它只是针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和局限性。

外国的立法进程可以给我们启示,一些国家开始改变其传统的做法,对同居关系进行法律上的调整。

英国、美国、丹麦、挪威、瑞典等国家的法律对同居关系的调整已由限制、禁止转向维护和保护,从单一的调整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到全面地调整这一社会关系上来。

2016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经将同居关系纳入调整的范围。第37条规定: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非婚同居立法模式可以有三种选择:

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扩大“婚姻家庭法”可适用范围,或允许同居关系参照适用;

颁布单行法;

吸收纳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认同同居关系是婚姻关系的替代或补充形式,同样构成家庭关系。这已经是我国很多民众的共识和实践,在系统规范同居关系条件尚不成熟时,可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编纂机会先行规定同居财产关系,以解决日益增长的同居财产纠纷。

建议规定: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自愿共同生活的,其财产关系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适用按份共有的规定。

建议规定:同居关系的一方在同居期间发生重大疾病或者因伤残等导致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适当救济。在同居关系解除时,生活困难一方享有对另一方的一定的经济帮助请求权。合理肯定家事劳动价值,规制债务的承担。

(本文原题为《建议先行规定同居财产关系——马忆南教授谈非婚同居在我国法律上的历史与现状》,来自《中国妇女报》2019年11月11日5版)

来源/中国妇女报(ID:fnb198410)

文字/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王春霞

图片/来自网络

编辑/侯晓然

同居的定义和法律规定

同居,是指相爱男女暂时居住在一起。同居跟结婚不一样,结婚是获得了法律承认的夫妻关系,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认的一种行为,也没有任何法律保障。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合法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一律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事实上,同居作为婚姻关系之外的一种两性关系,在日常生活中已屡见不鲜。然而,由于同居引发的当事人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纠纷也一直困扰双方,今天就为大家讲解相关法律规定。

财产继承

2011年以来,某甲与某乙一直共同生活,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2016年年底某甲去世,某乙主张依法继承某甲的遗产。某甲的子女不认可某乙的配偶身份,认为其没有相应的继承权。

法院判决认为,某甲与某乙之间不构成事实婚姻,而属于同居关系,故据此驳回了某乙要求依法继承的诉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本案某甲与某乙同居后,直至2016年某甲去世,都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故不成立事实婚姻关系,某乙无法以配偶的身份取得某甲的法定继承人资格。

子女抚养

女某丙与男某丁于2000年一直共同生活,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2018年1月二人生有一子某戊。

2018年7月某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戊归自己抚养。法院判决支持了某丙的诉讼请求。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均未婚的男女自愿同居,法律未禁止,但同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问题却极易产生。只有选择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方式,才能充分地保护双方权益。

文案:尹庆国 编辑:陶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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