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专属管辖吗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比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需注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虽涉及不动产,却与传统的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有所不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同纠纷,主要涉及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等债权方面的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若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通常按照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而非专属管辖。
二、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有几种情况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例如,卖方故意隐瞒房屋已被抵押的事实,诱使买方签订购买合同,且损害了国家相关权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比如买卖双方为逃避债务,恶意串通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转移以损害债权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表面是房屋买卖,实际是为了非法转移资金等违法活动。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例如,买卖的房屋是用于违法经营活动,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像农村房屋买卖中,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无效。
在实际的房屋交易中,当事人应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签订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有什么情形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例如,卖方故意隐瞒房屋已抵押的事实,诱导买方签订购买合同,且损害国家相关权益时,合同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比如买卖双方为逃避债务,恶意串通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将房产转移以损害债权人利益,该合同无效。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例如为了规避限购政策,通过虚假的房屋买卖形式来达到其他非法目的,此合同不具法律效力。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买卖的房屋涉及违法建筑,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公共安全,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像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进行非法买卖,合同无效。
在实际交易中,买卖双方应确保合同合法有效,避免因合同无效引发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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