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和质押怎么区别
留置和质押存在以下区别:
1. 概念性质方面。
-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修理厂留置未支付修理费的汽车。
-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将自己的存单质押给银行贷款。
2. 占有动产的依据不同。
- 留置权的产生基于法定,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且该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除外)。
- 质押中质权的产生基于双方的约定,是债务人或第三人自愿将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给债权人占有。
3. 实现方式上有差异。
- 留置权在法定的宽限期后可直接实现,无需经过司法程序。
- 质押权的实现通常需要通过司法程序,以确保公正公平。
二、质权和留置的区别
质权和留置权存在以下区别:
(一)成立条件不同。
1. 质权。质权依当事人之间的质押合同而设定,需出质人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例如,甲将自己的手表质押给乙,甲需将手表交给乙占有,质权才成立。
2. 留置权。留置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且该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时,债权人可留置该动产。比如,甲将汽车送到乙的修理厂修理,甲未支付修理费,乙就可以留置该汽车。
(二)占有的动产与债权的关系不同。
1. 质权。质物与债权之间无必须为同一法律关系的要求。
2. 留置权。要求留置的动产必须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三)实现方式的不同。
1. 质权。质权人实现质权主要通过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2. 留置权。留置权人在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直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三、动产质押与留置的区别
动产质押和留置存在以下区别:
(一)概念不同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而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占有的产生原因不同
动产质押中,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是基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交付,是为了设定担保而转移占有。而留置中,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是基于原债权债务关系下对该动产的合法占有,例如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对保管物的占有、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对货物的占有等,并非专门为了担保而取得占有。
(三)成立条件不同
动产质押的成立需要双方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并且完成动产的交付。留置权的成立则需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已届清偿期、动产的占有与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并且不存在不得留置的情形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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