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发包人的检查权有什么规定
根据《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七条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二、发包人权利和义务
发包人的权利有哪些
1)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以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2)承包人没有通知发包人检查,自行隐蔽工程的,发包人有权检查,检查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3)发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应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票标准进行验收;
4)发包人对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发包人的义务有哪些
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3、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6、支付合同付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7、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8、其他义务
在建筑过程中发包的人是可以在不影响到承包人正常情况下,对整个工程进行监督和建议的,如果承包人没有按照合同的内容建设工程进度或者是质量不达标的,需要进行违约责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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