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产权车位20年到期后怎么办,无产权车位转让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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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产权车位可以买卖吗
买车买房是人生大事,很多小伙伴们在买房买车后,可能还会想买一个属于自己的车位。但是,你知道吗?关于车位可有不少法律问题。我们在购买车位时通常会遇到两种情况:一种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车位,此类车位可以自由进行买卖交易,购买者可取得车位的所有权;而另一种车位,购买者取得的只是车位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此类车位多见于利用人防工程改造的地下车位及占用小区共有场地的停车位。
因此在购买车位的过程中,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
有产权车位,权属要约定输
案情简介
小刘购买了某楼盘的房屋及车位,依法取得了该房屋及车位的所有权并办理了产权证。后小刘与小张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其名下的该楼盘房屋转让给小张,但合同中未涉及车位的归属。将房屋过户后,小刘发现小张占用了其车位,并对外出租获取租金。小刘多次要求小张返还均被拒绝。无奈之下,小刘将小张诉诸法院,要求小张返还车位及非法获取的租金。
审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
法律对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归属规定了约定优先原则。具有独立产权证的车位在构造和使用上具有独立性,是单独的物,与房屋之间不存在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因此,此类车位的权属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来确定,而不是随着房屋所有权的变动一同变更。
本案中,小刘与小张未就车位的归属进行约定,小张也不能证明购房款中包含车位的款项,故法院判定小张应当将车位及租金返还。
无产权车位,风险要知悉
案情简介
小杨与女友打算购买某楼盘的房屋作为婚房,因该楼盘房产开发商宣称,本小区所有房屋均有配套停车位,鉴于“停车难”的问题愈来愈突出,小杨便毫不犹豫地选择了此楼盘。后小杨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及《车位买卖合同》并支付了购买房屋及车位的费用。房产证顺利拿到后,小杨在多次要求开发商协助办理车位的过户手续,开发商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此时小杨才发现,自己购买的车位属于人防车位,根本无法办理产权证,故小杨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与开发商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购买车位的费用25万元。
审理结果
所谓人防车位,即是由人防工程改造而成的停车位,业主仅取得车位的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属于国防资产。”因此,人防工程应为国家所有,产权不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也不属于开放商,开发商无权出售人防车位。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因此,开放商在依法获得人防管理部门审批备案后,即可出租人防车位获取收益。
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小杨与开放商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无效,开发商返还小杨车位费25万元。
法官提示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家庭购置汽车,停车难问题不断加剧,车位也成了买房时考虑的重要因素。
因此,房屋买卖的过程中,一定要对车位的属性有清晰明确的认识,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归自己所有。
车位虽小,麻烦不少,
明确权属,方便大家。
来源:京法网事(ID:jingfawangshi)、北京石景山法院
编辑:韩玉婷 岳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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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产权车位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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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观新闻发布了《上海小区夜间停车难加剧 能否增设道路停车场》一文,讨论“小区没有地方停车,晚上能不能开放更多的道路停车场”。
上海小区的停车难问题一直很普遍,在我最近讨论社区治理的直播中,也不断有粉丝问到相关问题。有的人车买好了,希望进小区地下停车库停车,认为物业应该允许他把车停在空地上;还有人买了电车,反映居委会不让自己在地面安装充电桩,觉得不合理。
这里要普及一下小区停车库的产权情况。一些小区的地下车库是产权车位,在这类车库里,空地也归产权车位的业主们所共有。没有车位的业主,原则上并没有权利把车停到车库中,更不要说想要长久地停在某一块空地上,因为这会影响产权车位业主的通行便利。也就是说,产权车库的空地,原则上并不能停车,想要开辟停车位,不是某位业主个人可以决定的,也不是业委会、物业答应了就可以进行的。严格来说,应该由产权车位的所有业主共同投票表决决定。
有的小区有临时停车位,那么作为后来买车的业主,也要遵守小区业主先前已经表决通过的小区停车规约。并不能因为自己是业主,就天然地认为自己有权把车停到小区里。如果真的是这样,那谁还购买车位呢?
所以,现在很多小区的居委会、业委会、物业都开始想办法通过向小区外部寻找停车位来缓解小区停车难,这样的尝试肯定是好的,但并不是必须的。从交通管理的角度出发,设置和开放夜间道路停车场,也要考虑是否影响车辆、行人的通行需求,很多市中心的小马路,并不符合开放要求。而且,设置夜间道路停车场,也只能起到补充、缓解停车难的作用。
对于买车的个体而言,决定要买车前,还是应该先考虑一下停车问题,而不是等到车子买好后,再不断向小区去争取停车权益,认为是各方的不作为造成自己无法停车。即使在汽车普及程度更高的海外,先有车位再买车也不是新鲜事。
建议未来房产交易中心可以把了解小区的三规作为房屋交易的一个环节,业主必须读了,确定签字了,才可以买房。这有助于业主了解小区的管理规则,尤其是小区的停车情况,避免“小区无车位、业主新买车”加剧“停车难”。
原标题:没车位却买了车,小区停车怎么会不难?|视频评论
栏目主编:简工博
来源:作者:解放日报 谢飞君
无产权车位20年后归谁
买车容易,停车难
业主的车居然进不了自己家的小区,
一边是闲置的地下车位,
一边是开不回家的车,
这是怎么一回事?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小美与A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其中约定小美购买A公司开发的位于西安市雁塔区某小区房屋,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约定“规划的车位、车库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另行出租、出售。”附件十二第十三条约定“本项目地下、地面停车位产权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选择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进行支配。买受人对此不持异议。”2022年6月底小美取得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该小区地下停车场建成投入运营后,第三人W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公司)于2022年5月向小区业主发出通告,载明根据A公司的要求,从2022年6月起,未购买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的车辆不得驶入地下车库。后A公司于2022年7月向W公司发送工作函,要求W公司禁止未购买车位的人员、车辆进入或使用小区地下停车位。
2022年8月,小美驾驶车辆进入自己居住小区地下停车库时被保安(W公司工作人员)以A公司的“限制通行”通知为由予以阻拦,双方遂发生纠纷。
小美故将A公司作为被告,W公司为第三人诉至法院。
小美
案涉小区产权车位目前还有一半未出售,符合出租条件,要求被告就产权车位向其开放出租;另,小区内的机械车位要求租期20年,并无短期的租赁选择,实为变相的出售。
A公司对该小区地下车库规划的车位采用只售不租的模式,拒绝小区业主以租赁车位的形式使用车位,侵犯了原告作为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
本公司系案涉小区内的产权车位所有权人,现产权车位已出售一半左右,没有购买产权车位的业主可选择租赁机械车位,依据民法典规定及合同约定,其有权以出售、附赠或出租等不固定方式约定案涉小区车位的归属,原告无权强制要求与其缔结租赁合同。
A公司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由此可知,开发建设单位对于建筑区划内登记在其名下的车位虽享有所有权,但该所有权的行使依法应受优先满足小区业主需要的限制。
庭审中,A公司自认仍有近一半产权车位尚未售出,此时案涉小区的产权车位具备向业主出租的条件,故A公司应就案涉小区未处置的产权车位向小区业主开放租赁。小美系A公司开发的某小区业主,有权要求A公司向其开放出租。
法院最终依法作出如下判决,A公司应按优先满足业主需求的原则就某小区未处置所有权的停车位向小美开放租赁。
A公司不服上诉至西安中院,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吕睿涵
雁塔区法院 曲江法庭法官
随着车辆保有量的不断增加,部分小区车位数量的确会出现无法满足业主使用需求的“窘境”。然而,在该小区内存在大量闲置车位的情况下,车位对业主只售不租,显然是与“满足业主需要”相违背的。
小区停车位有哪几类
一是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或车库;虽然产权属于开发商,但在车位充足的情况下,开发商不能限制小区内业主通过出租等方式使用车位的权利,小区内业主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开发商将空置的车位向小区内业主进行出租或出售。
二是非建筑区划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对非规划内车位进行处分、获利。
三是人防车库或人防车位。由于产权归国家所有,开发商不可出售,仅可出租,且租期最长不超过20年。
本案涉及的车位,正是第一种建筑区划内规划的。开发建设单位在修建车位、车库后,首先应当是将其出租、出售给业主,而非向第三人售卖。倘若业主有能力购买,则应予以出售;若业主无能力购买,则应予以出租,切不可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转自:西安中院
来源: 山东高法
无产权车位转让最新规定
买车容易,停车难
业主的车居然进不了自己家的小区,
一边是闲置的地下车位,
一边是开不回家的车,
这是怎么一回事?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小美与A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其中约定小美购买A公司开发的位于西安市雁塔区某小区房屋,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约定“规划的车位、车库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另行出租、出售。”附件十二第十三条约定“本项目地下、地面停车位产权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选择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进行支配。买受人对此不持异议。”2022年6月底小美取得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该小区地下停车场建成投入运营后,第三人W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公司)于2022年5月向小区业主发出通告,载明根据A公司的要求,从2022年6月起,未购买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的车辆不得驶入地下车库。后A公司于2022年7月向W公司发送工作函,要求W公司禁止未购买车位的人员、车辆进入或使用小区地下停车位。
2022年8月,小美驾驶车辆进入自己居住小区地下停车库时被保安(W公司工作人员)以A公司的“限制通行”通知为由予以阻拦,双方遂发生纠纷。
小美故将A公司作为被告,W公司为第三人诉至法院。
小美:案涉小区产权车位目前还有一半未出售,符合出租条件,要求被告就产权车位向其开放出租;另,小区内的机械车位要求租期20年,并无短期的租赁选择,实为变相的出售。
A公司对该小区地下车库规划的车位采用只售不租的模式,拒绝小区业主以租赁车位的形式使用车位,侵犯了原告作为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
A公司:本公司系案涉小区内的产权车位所有权人,现产权车位已出售一半左右,没有购买产权车位的业主可选择租赁机械车位,依据民法典规定及合同约定,其有权以出售、附赠或出租等不固定方式约定案涉小区车位的归属,原告无权强制要求与其缔结租赁合同。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由此可知,开发建设单位对于建筑区划内登记在其名下的车位虽享有所有权,但该所有权的行使依法应受优先满足小区业主需要的限制。
庭审中,A公司自认仍有近一半产权车位尚未售出,此时案涉小区的产权车位具备向业主出租的条件,故A公司应就案涉小区未处置的产权车位向小区业主开放租赁。小美系A公司开发的某小区业主,有权要求A公司向其开放出租。
法院最终依法作出如下判决,A公司应按优先满足业主需求的原则就某小区未处置所有权的停车位向小美开放租赁。
A公司不服上诉至西安中院,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吕睿涵 雁塔区法院 曲江法庭法官:
随着车辆保有量的不断增加,部分小区车位数量的确会出现无法满足业主使用需求的“窘境”。然而,在该小区内存在大量闲置车位的情况下,车位对业主只售不租,显然是与“满足业主需要”相违背的。
小区停车位有哪几类
一是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或车库;虽然产权属于开发商,但在车位充足的情况下,开发商不能限制小区内业主通过出租等方式使用车位的权利,小区内业主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开发商将空置的车位向小区内业主进行出租或出售。
二是非建筑区划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对非规划内车位进行处分、获利。
三是人防车库或人防车位。由于产权归国家所有,开发商不可出售,仅可出租,且租期最长不超过20年。
本案涉及的车位,正是第一种建筑区划内规划的。开发建设单位在修建车位、车库后,首先应当是将其出租、出售给业主,而非向第三人售卖。倘若业主有能力购买,则应予以出售;若业主无能力购买,则应予以出租,切不可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来源: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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