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徽省高院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怎么确定工程款鉴定机构
在安徽省高院处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确定工程款鉴定机构通常遵循以下做法:
(一)当事人协商确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若能协商一致,且该鉴定机构具备相关专业能力和法定资质,法院一般会予以认可。
(二)若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由法院指定。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从司法行政部门编制的鉴定机构名册中,选取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具体考量因素包括鉴定机构的资质等级、业务范围、过往业绩、专业人员配备等,以确保鉴定机构有能力准确鉴定涉案工程款。
同时,在选定鉴定机构过程中,要注重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法院会向当事人告知选定的相关情况,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当事人若对选定的鉴定机构有合理异议,可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法院会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以保障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合法,为案件的公正裁决提供有力依据。
二、法律规定如何认定工程合同中竣工日期
工程合同中竣工日期的认定,有以下几种常见情形: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竣工验收是对工程质量、功能等方面的全面检查,通过验收意味着工程达到合同约定标准。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已履行完自身义务,发包人拖延行为不应影响竣工日期的确定。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发包人擅自使用,表明其认可工程可投入使用,相应风险也已转移。
在实践中,需要结合具体的合同约定、工程实际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来准确认定竣工日期。例如,提交验收报告需有相应的书面记录,转移占有需有交接手续等。明确竣工日期对于确定工程价款支付、工程质量责任承担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怎么样的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返还财产。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因建设工程具有特殊性,无法适用返还财产原则,只能折价补偿。若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参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工程价款;若验收不合格,但经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支付工程款,但承包人需承担修复费用。
(二)赔偿损失。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例如,因发包方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导致合同无效,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方需赔偿。
(三)收缴非法所得。如果当事人因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而取得非法所得,比如通过行贿、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利益,应予以收缴。
总之,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要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双方过错程度等综合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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